工行、农行等多家银行监事长集体空缺,传递出什么信号?
界面新闻记者|安贞
界面新闻编辑|江一曼
今年7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
新《公司法》中,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被弱化。界面新闻注意到,虽然银行作为持牌公司,一般与监事会和发审委并行运作,但包括四大国有银行和一半以上股份制银行在内的多家银行的监事职位长期空缺。
这可能预示着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改革即将到来。但业内人士认为,监事会的弱化需要保证现有多项法律并行,什么样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保证独立性和监督有效性,还有待检验。
几位银行主管空不在。
目前六大国有银行中,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监事职位全部空缺。
今年2月5日,中国银行发布公告称,公司监事会收到张克秋女士的辞呈。由于年龄原因,张克秋女士于岁退休,辞去监事长、股东监事、监事会尽职监督委员会主席职务。
中国农业银行监事长王敬东和中国建设银行监事长王永青也分别于2023年2月和10月卸任。
四大国有银行中,监事会缺席时间最长的空是工行。2022年9月,工商银行发布公告称,监事会主席黄先生因工作变动向本行监事会提交辞呈,辞去本行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
公开简历信息显示,黄现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成员、国家监察委员会驻供销合作总社纪检监察组组长。
六大国有银行中,交通银行监事长许、邮储银行监事长陈跃军仍在任。12家股份制银行中,仅有平安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广发银行的监事在任,半数以上的股份制银行目前缺监事,分别是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恒丰银行。
但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兴业银行6月发布公告称,公司监事会选举张国明为第九届监事会临时召集人。民生银行同时发布公告,选举、翁为监事会副主席,同时担任监事会召集人。
界面新闻询问多家银行相关部门,对方均表示不知道主管何时补位,也不知道主管长期空空缺的原因。
根据公告,监事职位空缺的原因空基本上是除上述年龄辞职外的其他任命。如民生银行监事长张俊潼今年3月辞去监事长、职工监事、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被任命为民生银行副行长。
另外,恒丰银行董事长离职,回到山东省委。2022年12月,恒丰银行发布公告称,张淑敏因工作变动辞去监事长职务。随后,张淑敏被任命为山东省委统战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正厅级)。值得一提的是,在2018年加入恒丰银行之前,张淑敏是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银监会取消吗?
某国有银行总行人士对界面新闻表示,监事会主要监督高管和银行的经营活动。四大行的董事长、监事、行长都是副部长,现在也都是副部长。空监事会的工作可能会受到阻碍。
根据公司章程,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主要检查和监督银行的财务活动,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监事会一般设有尽职监督委员会和财务与内控监督委员会,协助监事会履行职责。
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界面新闻,《商业银行法》第十八条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银行业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规定,“银行业保险机构应当依照《公司法》、本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在内的公司治理结构”。因此,商业银行应继续设立监事会,配齐人员。在《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修订之前,任何削弱监事会职责的做法都是违法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甚至处罚。
新《公司法》在注册资本制度、出资方式、信息公开、股东权利等诸多方面进行了完善。特别是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新《公司法》在现有《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专节的基础上,专设“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一章。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不再设立监事会。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选择设立监事会或者只设一名监事,也可以不设监事,条件是:一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或者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二是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对此,董希淼解释说,新公司法并没有禁止设立监事会,只是成为一种选择。符合条件的公司是否设立监事会,由股东大会决定。商业银行作为从事货币信贷的金融机构,对公司治理运行机制的要求比一般企业更严格,尤其是对权力的监督、制衡和约束。大中型银行要深入贯彻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规定,继续加强监事会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监事会应严格按照中国法律和监管要求,认真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扎实开展风险、内控和财务监督工作,每季度形成监督报告。
“一般情况下,监事会主席应由* *副书记担任,分管审计、合规等部门;或者兼任* *书记,把党内监督和监事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建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与监管部门的定期沟通机制。对于100亿元以下的小微银行,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可以设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董希淼说。
寻找银行治理的最优方案
多位银行业内人士向界面新闻证实,监事会弱化在业内讨论已久。主要原因是:一方面,近年来金融腐败案件频发,审计监督的有效性受到质疑;另一方面,银行普遍采用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虽然意在加强监管,但不仅职责重叠,而且增加了人员成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界面新闻表示,监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监督失效的原因很复杂。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内部人的强力操纵下,不仅监事会形同虚设,股东会和董事会也很难真正发挥实质性作用。股东大会有时异化为“大股东大会”;一些法人代表和董事长痴迷于“集权管理”,将个人权威置于民主治理规则之上。
“另外,监事本身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监事和独立董事很难在第一时间知道自己的工作失误和违规风险。另外,监事在公司官僚体系中的地位不如被监督者,独立董事也是被监督者选出来的。两者的弱势地位难以逆转。”刘俊海分析。
实际上,世界上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要分为四类。单层制以英美为代表,董事会有经营和监督的责任。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但不能在董事会之上设立监事会;双层制以德国为代表,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组成,董事会不设独立董事。监事会作为董事会的上级机构,享有董事任免权、薪酬决定权、重大决策权和监督权四项权力。混合制以中国为代表。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对股东大会负责。中国上市公司既有监事会又有独立董事;在欧盟,该制度是可选的,允许公司自由选择双层或单层结构。
从《公司法》的制度设计来看,如果公司选择不设立监事会,现行制度下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责将合二为一,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责将更加艰巨。
刘俊海认为,新公司法虽然允许独立董事代替监事会,但不允许监事会代替独立董事,只设立监事会,不设独立董事。显然,从新公司法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独立董事制度的青睐以及独立董事优于,至少不次于监事会的态度。
“一些商界人士对将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制度合并的制度设计方案颇有微词。在我参加的座谈会上,有企业家代表认为,兼职独立董事难以承担专职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责任。因此,这些商界人士主张维持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并存的模式。”刘俊海坦率地说。
董希淼也认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原本由监事会承担的监督职责的制度安排有待商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监督董事会和董事会成员存在角色冲突,即左手监督右手,难以发挥独立有效的监督制衡作用。
刘俊海进一步解释说,公司法在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之间引入“二选一”模式,具有制度创新意义,但忽略了监事会制度本身的改革。为了缩小监事会的适用范围,立法者鼓励甚至强制大公司将监事会的股票监督权交给审计委员会,如禁止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强制审计委员会接管监事会的职权;二是要求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直接行使监事会职权,导致监事会离职。
刘俊海认为,银行目前面临的所有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公司治理的失败。关键是法律要鼓励银行履行自治,银行的董事和监事要勤勉尽责,为金融消费者和社会创造价值。
刘俊海建议,未来的银行治理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从继续完善监事会制度的角度,应增强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扩大增量监管权限,细化存量权限。第一,监事会有权检查金融业务。检查对象侧重于金融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适当性。从时间轴上看,考察涵盖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检查对象包括公司、子公司、孙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二是监事会有权提名董事任免;第三,监事会有权对违法违规者进行弹劾。
“从独立董事激励的角度来看,康美医药案暴露了独立董事微薄津贴与巨额赔偿责任之间的巨大反差。“刘俊海建议,应该推进独立董事津贴的市场化;同时,为解除独立董事的后顾之忧,促进独立董事轻装上阵,大胆勤勉地履行职责,实行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此外,应鼓励公司开展独立董事股权激励计划,鼓励独立董事职业化的改革方向。
总之,世界上没有完美的监管体系,但制度竞争会催生出适应良好的监管体系。要公正客观地评价监事会、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履职状况,摒弃监事会的歧视和偏见。只要有差异化的精准分工,无缝守望互助,不延迟同频共振,独立董事和监事就能有序互补、兼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