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1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投资者持股比例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低于4%,限制盲目扩张。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修订《办法》旨在深入贯彻落实* *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优化准入政策,突出业务分类监管。
具体包括提高主要投资者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促进股东积极发挥辅助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充分发挥该类投资者的合规和风险控制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增强抗风险能力。
据了解,《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投资人持股比例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对此,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是从近年来的监管实践来看,提高主要投资者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意愿,充分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因股权相对分散而导致的公司治理失灵和失衡问题。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根据《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50%,后期给予一定的整改过渡期。此外,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低于4%,以限制盲目扩张。
“基于风险防控的需求,消费金融公司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缓释贷款风险的手段。但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长期以来过于依赖这种模式,放松了对借款人信用资质等级的实质审查,缺乏自主风险控制能力,还面临担保公司无法代偿的风险。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还需要支付担保费,间接推高了贷款的综合利率。”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服务于中低收入客户等长尾客户,《办法》的修订凸显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强。
“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准入管理和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