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公司员工“冒领”超亿元购房款,支付机构为何被判担责60%?| 局外人
【/h/]界面新闻记者|张
【/h/]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收单机构非法设立结算的案件引人关注。
【/h/]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经理伪造公章“冒名”销售金额1亿元,第三方支付机构却被判承担60%责任。为什么?
【/h/]2018年1月,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经理邱某伪造公章,以某房地产公司名义向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申请开通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并将POS机结算账户设置为邱某个人账户。
【/h/]房地产公司虽然没有收到通过POS机支付的购房款,但履行了向购房人交付房屋或返还购房款的义务。经审计后实际亏损1.02亿元。
【/h/]根据对比信息显示,房地产公司为永耀(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公司为善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h/]事发后,房地产公司起诉上述支付网络服务公司,要求其赔偿因非法开通POS机给某房地产公司造成的损失,并主张支付公司母公司基于人格混同承担连带责任。
【/h/]对此,支付网络服务公司辩称,邱某以欺诈手段骗取购房款,房地产公司不是该违法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侵权债务不具备转让条件,故原告资格不足;房地产公司明知并让邱从其个人账户收款,应自行承担损失。
【/h/]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虽然邱某的非法侵占行为是导致房地产公司损失的最终原因,但支付网络服务公司的侵权行为为邱某侵占房地产公司的购房款提供了必要条件,因此支付网络服务公司的侵权行为与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h/]关于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上海金融法院认为,需要考虑双方的过错。
【/h/]具体而言,与房地产公司在过程中未严格保管和使用文件资料相比,最关键的问题是被特许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h/]法院总结双方过错后,酌情判决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对某房地产公司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h/]上海金融法院最终判决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赔偿某房地产公司损失6100万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h/]上海交通大学开元法学院院长平平教授表示,本案中,违法事实发生在收单端而非支付端,直接损失由特约商户而非持卡人造成,不能直接适用此前的审判思路。本案最终确定由收单机构负责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填补了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纠纷适用规则的空白,对促进支付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h/]业内人士认为,一般来说,在判决中,支付的工具性会更加明显,支付机构拿“大头”的情况并不常见。
【/h/]那么,60%的负债从何而来呢?
【/h/]“这是一起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审查不严引发的典型案例。”博通咨询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对界面新闻表示,本案中,最大的漏洞是支付公司在特许经营业务审核中违规及相关个人账户,确实给企业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这可能是法院判决支付机构赔偿60%的依据。
【/h/]尽管支付行业竞争激烈,但合规一直是支付行业的生命线。
【/h/]王蓬博指出,一是商户支付的入网规定特别严格。此前,一些企业被发现存在反洗钱、渠道错放等违规行为,随后被监管叫停。其次,随着支付行业重要性的不断提升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的即将实施,支付机构应该意识到依靠灰色收入的时代早已过去,始终会有无差别的穿透式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