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全面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
近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土地交房即交证”和“房屋交房即交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推进“土地交房即交证”和“房屋交房即交证”。
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付清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用地单位自愿申请办理“土地交付时证明”服务并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增供地项目适用“土地交付时证明”。“交房证明”适用于土地使用手续完善,房屋交付时已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或联合验收,缴纳相关税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建住宅项目。
通知提出,合并土地登记环节的地籍测量和供地环节的勘测定界工作,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同时进行地籍测量,不动产地籍测量成果提前复核入库。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划拨决定书)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实现“土地一交就证”。
【/h/】《通知》明确,将严格执行住房预售制度;优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在制定“交房证明”的标准化预售合同范本时,增加“交房证明”的可选条款,可以规定“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分户证明)”作为交付的前提条件,明确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大力推进预告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积极履行交房和证的主体责任,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房,并在交房前20个工作日完成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将交付计划告知购房人,向购房人提供《收房通知书》、购房发票、加盖开发企业公章的转移登记申请表等材料,并告知购房人契税、维修资金缴纳方式、提交材料截止时间等事项。根据购房人纳税情况,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实现“交房即交证”。
根据通知,海南省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设,深化不动产登记、税收征收、房屋交易“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对积极响应和配合的开发企业进行公开表彰,鼓励企业“一交地就交证”、“一交房就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