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裁量阶次划分!证监会就行政处罚裁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h/]界面新闻记者|陈静
【/h/]6月7日,证监会消息称,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执法标准,增强自由裁量权公开性,实现自由裁量权公正,证监会系统梳理了近年来行政处罚实践,广泛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充分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 研究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基本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h/]自由裁量权基本规则共二十六条,明确了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本规则的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政策,规定了自由裁量的顺序和情形,并规定了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规则、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新旧法律适用、立体追责、行刑衔接等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的事项。
【/h/]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规则有2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h/]一是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要求。明确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
【/h/]二是明确裁量顺序和裁量情节。规定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分为不予处罚、免除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并明确其含义和划分方法,分别规定不予处罚、免除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
【/h/]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加重处罚情节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后予以处罚。
【/h/]具体而言,按照从轻处罚的顺序,在法定最低罚金以上(没有法定最低罚金的除外)至法定最高罚金30%以下处以罚金;一般处罚令,在法定最高罚款数额30%以上、60%以下的罚款;按照从重处罚的顺序,处以60%以上、法定最高罚金以下的罚款。对依法应当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种类,参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划分裁量阶次。
【/h/]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超过行政处罚期限的不予处罚,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违法主体消除的,免除处罚。被消除的违法行为主体是单位,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继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h/]根据裁量基本规则,存在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并严重危及金融安全的情形;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和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违法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行贿;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伤害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销毁、伪造或者篡改证据材料的;转移、变卖、毁损、隐藏依法被冻结、查封、扣押、查封的涉案款物的;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犯同类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h/]三是结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实际,明确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则。其中包括违法所得没收规则、共同犯罪人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规则等。在行为数量和处罚次数方面,明确了“一次违法行为一次行政处罚”和“一件事一次罚款”的基本规则。关于新旧法律的适用,明确了“从旧从轻”和“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律时适用新法”的基本规则。
【/h/]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7日。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并进一步完善,按程序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