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合同准则出炉 险企粉饰业绩难了
随着新保险合同准则的颁布,保险公司通过粉饰业绩来“粉饰”财务报表的做法将成为过去。12月24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在保险服务收入的确认和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方面做了较大改变,并在实施范围和时间上采取了分步实施的方式。业内人士认为,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出台将使财务报表更加规范,更准确地反映保险公司的真实发展情况。
符合国际标准IFRS17
新保险合同准则在业内也被称为“中国版IFRS17”。IFRS17,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制定的保险合同会计计量的具体规则。
北京商报今日记者梳理发现,新保险合同准则在保险服务收入的确认和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方面均有较大变化,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比如,完善保险合同和合同合并与拆分的定义,引入保险合同组的概念,改进保险合同的计量模式,调整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改进合同服务边际计量方法,增加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计量方法,规范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优化财务报表的列报等。
以新保险合同准则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上的调整为例。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将保险合同中能够与其他非保险服务成分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进行拆分,未拆分的投资成分对应的保费不应计入保险服务收入。
另一方面,原准则规定,只有在保险部分和非保险部分能够区分并分别计量的情况下,才能对保险合同进行拆分。否则,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应将整个合同作为保险合同处理,相应的保费计入保险服务收入。
对于我国,2006年财政部在IFRS4的基础上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作为我国保险业现行会计处理的基本准则。业内人士指出,“中国版IFRS17”的发布将意味着未来有必要采用国际一致的会计计量方法。
“新准则对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将更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更好地体现‘保险姓’,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收入确认原则保持一致。”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保险公司因上述规定而确认的收入,包括了无论保险事件是否发生都必须偿还给投保人的金额,即具有被保险人储蓄性质的投资部分,不符合新收入准则下的收入确认原则。
挤压保险企业的业绩“水分”
“在新的保险合同准则下,原准则执行中暴露出的收入与费用确认期间不匹配、收入中投资成分导致的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收入信息不可比、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计入当期损益的影响等问题将得到解决。”业内人士解释。
在原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个别保险公司为了粉饰当期财务业绩,对精算假设进行虚假调整。
修订后,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有利影响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必须在未来服务期内逐步确认,使得保险公司通过调整精算假设空来调整当期利润,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润操纵,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这对实践中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谢指出,精算假设对保险产品乃至整个产品线的定价影响很大,进而影响企业的财务报表。收入确认方式和利润释放方式的变化,都将成为保险公司调整财务报表的重要参考方式。保险公司将不同发行时间的合同进行合并,得到预期的保险服务绩效。这次修改也避免了这种情况。同时,关于再保险合同的处理也出现了很多争议,新准则统一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招商银行非银团队也指出,保险公司的经营(保险)收入大幅缩水,因为新准则下,只确认与保险服务相关的收入(严格排除投资部分),收入是在公司提供服务的整个期间逐步确认的,即收入确认的期间由缴费期间改为保险期间;利润表结构的大幅调整将清晰显示公司当期利润的来源,也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对比分析不同公司,分析不同阶段公司策略的效果,未来对保险公司报表的研究将变得更加“简单”。
此外,团队还认为,新的保险合同指引可能会从后端业务转型,让保险公司重新审视负债端目前的业务结构和产品策略,根据不同的战略目标开发设计不同的产品;同时,精算、财务、IT的工作量也会增加。
“循序渐进”
国际保险合同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为兼顾我国市场环境和企业实际能力,新保险合同准则在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上采取了分步实施的方式。
具体来说,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避免境内外报表适用会计准则的差异;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境内上市公司)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以便给其留出足够的准备时间,总结和借鉴境外上市公司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经验,确保准则的实施质量。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此外,鉴于新旧保险合同准则变化较大,为帮助相关企业平稳过渡到新的保险合同准则,新准则提供了三种衔接方式:一是全面追溯调整法;二是修订后的追溯调整法,提供了若干简化的处理安排;三是公允价值法。
至于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采用什么衔接方式的问题,谢认为不同的公司采用不同的过渡调整方式会得到不同的结果,并不一致。“可能会有更多的税收问题,税务部门需要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来讨论过渡。各公司可结合三种方法的具体结果,在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灵活选择方案。”对此,谢答道。(陈婷婷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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