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明确再融资投向四类注意事项,应充分披露土地购置费、建筑工程费等
界面新闻记者|孙艺珍
界面新闻从业内人士处获悉,近日,上交所向各机构下发了最新一期《发行上市审核》。上交所明确,上市公司在分析新募投项目再融资资金融资规模的合理性时,应充分论证四类问题。
一、募投项目投资的具体内容和计算依据,充分披露土地购置费、建设工程费、设备购置安装费、其他工程建设费、预备费和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项目,并明确各项支出计算的具体过程和依据。如果包括职工住宿、食堂等配套设施,应充分说明投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h/】二、募投项目的规模和建设的具体目的是否与上市公司的实际业务需求、发展规划和产能规划相匹配,是否有明确具体的产能消化措施。
三、募投项目的预算和定价依据,与上市公司已投产的同类项目和同行业可比项目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有较大差异,应说明差异的合理性。已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项目预算编制报告的,应提供相关报告。
【/h/】第四,若募投项目存在部分自筹资金,应说明上市公司能否保证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筹措和落实。
上交所进一步指出,上市公司应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相关项目融资规模不能充分论证的,上市公司应当减少募集资金数额。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本次募集资金项目融资规模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今年8月27日,证监会发布《统筹一二级市场优化IPO和再融资监管安排》,明确了当前再融资监管的总体要求;11月8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了优化再融资安排的具体措施,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节奏和融资规模做出了更严格、更紧的安排。
“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适当收紧上市公司再融资,是充分考虑当前市场承受能力、平衡一二级市场而采取的具体措施,与同期出台的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等政策措施的内在精神是一致的。相关安排将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专注业务经营,提高市值。”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
此外,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提到了两起保荐人监管案例。
一是因未如实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其发生大额借款的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上交所对保荐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实施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二是保荐人未能在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上传工作底稿,且未及时申请补充上传。上交所对保荐人及相关签署人采取了相应的日常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