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收取上市奖励费,亚太会计所因“或有收费”遭监管警示
界面新闻记者|陈静
12月10日,深圳证监局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警示函。
原因是事务所部分IPO项目存在或有收费或类似情况,如上市公司出具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后给予奖励或补偿的审计业务约定。
11月1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以或有费用方式提供审计服务的通知》,旨在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禁止“或有费用”。
“或有费用”是一个审计术语,通常表现为上市激励费用,根据审计意见类型、能否实现上市、能否实现发债等收取部分或全部审计费用。
中注协约谈了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建议承办拟上市公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作用,确保其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
中注协还提醒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要谨慎作出承诺和保持的决定;在执业过程中保持独立性,不得采取“或有费用”的安排;要适当发表审计意见。
此外,深圳证监局指出,该会计师事务所还存在其他5个问题。一是没有按规定进行轮换。该所部分上市公司2021年、2022年审计项目任职时间超过5年,但未按要求轮岗。事务所对签约注册会计师的轮岗管理不规范,如未通过信息系统维护管理;使用轮换管理表管理时,并不是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包含在内。
二是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取证服务。在为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同时,该事务所还提供非法务服务,如财务咨询服务。该事务所没有评估提供这种非法医服务对事务所独立性的不利影响,并采取了预防措施。
第三,项目组独立性声明签署不完整。在该院的一些审计项目中,项目组独立性声明的签署不完整,项目组的一些关键成员和质量控制审查人员没有签署独立性声明。
第四,部分收费结构不合理。存在几个审计项目的费用占项目所在分行费用15%以上的情况,但该所并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五,与审计客户的长期业务关系。该事务所已经为三家上市公司进行了10年或更长时间的审计,但没有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另外,事务所独立管理制度不健全,很多独立制度没有真正落实,事务所和从业人员对股票交易的管理不规范。
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我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独立管理制度,加强独立管理。本所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