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财物1209万余元,新华人寿原董事长万峰一审被判六年六个月
界面新闻记者|吕文琪
12月2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秘书、董事长丰丸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丰丸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本案扣押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丰丸在担任PICC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董事期间 在担任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秘书、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项目采购、工程承包、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1998年夏至2020年春,多次非法收受有关人员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09万元,其中人民币1000万元未遂。
临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丰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丰丸已经投案自首,受贿罪的主要罪名是未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什么是行贿未遂?
据* * *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在我国现行司法理论和实践中,通常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或者取得财物作为判断行贿罪既遂和未遂的依据。只要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取得了财物,无论是否使用、如何使用,都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因此,当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控制或者取得该财物时,则构成受贿罪的未遂。比如,行贿人送出银行卡后,提取存款或者通过挂失的方式阻止行贿人取钱或者消费,行贿人未取出或者消费的部分,按行贿未遂处理;行贿人与行贿人约定分批行贿,但在行贿款全部支付前立案,约定的行贿款未兑现的部分应认定为行贿未遂;如果行为人在索贿的情况下被对方拒绝,也构成受贿罪的未遂等等。
丰丸从事保险行业已经将近40年了。从吉林财经大学的前身吉林财贸学院金融系毕业后进入保险行业,先后转战中国PICC、中国人寿香港分公司、太平人寿香港分公司、中国人寿、新华人寿、鼎诚人寿。
2007年1月,中国人寿回归内地上市。原中国人寿总裁颜屋辞去总裁职务后,时任执行董事、副总裁的丰丸被任命主持中国人寿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八个月后,丰丸被正式提升为总裁。六年后,丰丸离开中国人寿,加入新华人寿担任总裁。
2019年,丰丸因年龄原因辞去新华人寿董事长兼CEO、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一切职务,后加盟鼎诚人寿(原名广信HNA人寿),被认为是帮助鼎诚人寿脱困转型。丰丸于2020年从鼎诚人寿退休,然后致力于出版书籍。
今年6月21日,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通报丰丸被开除党籍。通报称,无法无天,靠财政吃财政,以公权力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房地产项目交易、银行吸储、工程承包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