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迎“大修”: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1%,新增杠杆率等监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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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曾杨林

【/h/】《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迎来重磅修订。

1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5日。

征求意见稿共九章96条,旨在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14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对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支持中小企业设备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办法》已不能满足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

上述相关部门负责人进一步指出,近年来,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征求意见稿在与现行监管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基础上,结合融资租赁行业实际,补充完善了风险管理和业务规则等相关内容,为支持和促进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三个原则和导向:一是坚持回归租赁业务本源。金融监管总局总结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以纠正前期盲目扩张倾向为核心,牢固树立回归租赁主业的鲜明导向,推动金融租赁公司围绕融资与金融相结合的功能定位探索开展特色经营,为实体经济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第二,严格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发展水平,适度提高部分行政许可条件,增加主发起人类型,努力推进高水平金融开放;

第三,坚持把风险防控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增加资本和风险管理专章,完善业务操作规则和监管规则,调整优化监管指标,合理控制业务增长和杠杆率。

从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等六个方面进行修改。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首先,修改完善主发起人制度。结合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和实际需要,在原《办法》确立的三类发起人制度基础上,增加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大型制造企业两类发起人;提高主要发起人总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促进股东积极发挥辅助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是加强业务分类监管。根据业务风险程度和所需专业能力的差异,进一步明确基础业务和特殊业务的范围,取消非主营业务和非必要业务,严格分级监管业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落实公司治理、股东权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监管法律法规,结合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和股权结构特点,明确了党建、“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第四,加强资本和风险管理。明确对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重大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优化增加部分监管指标,明确对监管评级、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监管要求。

第五,完善业务操作规则。根据融资租赁行业业务发展和管理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各项业务操作规则,重点增加融资租赁资产转让、联合租赁、固定收益投资、融资租赁咨询服务、保理融资、合作组织管理、从业人员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担保保险合作、保证金业务等十个方面的具体操作和管理规则。

第六,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结合近年来高风险非银行机构风险处置实践经验,明确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接管、破产清算等五种处置方式,安排好清算工作。

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1%

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标准和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据介绍,金融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围绕“谁能办理金租,什么条件下能办理金租”,优先选择生产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业务产品的优质股东,并结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水平适当提高部分股东资质。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将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由不低于30%上调至不低于51%,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是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止股东通过代理持股、隐瞒一致行动人关系等方式逃避监管、非法操纵甚至掏空空金融租赁公司。

二是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避免股权分散导致的公司治理僵局、制度风险后股东推卸责任、风险处置责任悬空等问题空。

第三,大型制造企业贴近行业,熟悉行业,了解产品。提高持股比例有利于调动股东积极性,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的特色功能,促进股东产品销售,加快资金回收,深化产融结合。

同时,为避免大股东非法干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征求意见稿专门增加了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等监管规则和要求,形成有效的内外约束和良性互动。

制定差异化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则

在融资租赁业务方面,征求意见稿从优化租赁物范围、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监管、加强租赁业务发展正面引导、加强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四个方面对租赁业务进行了规范。

具体来说,一是优化租赁物的范围。根据国际同业发展惯例和行业惯例,征求意见稿将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重点为中小企业设备采购和更新提供金融服务,引导融资租赁公司更加专属和专注,回归租赁本源。同时,结合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允许以经济林、薪炭林、畜牧生产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及时总结推广行业探索经验,开展业务试点,不断优化完善租赁物范围。

二是加强租赁物的资格监管。《征求意见稿》要求,租赁物应当具有明确的所有权、特定性、处分权、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同时,不得将低值易耗品和乘用车(微型客车)以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将有抵押、权属有争议或者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权属有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三是加强对租赁业务发展的正面引导。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根据监管部门发布的鼓励类清单和负面清单,及时调整业务发展规划。近期,金融监管总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确定相关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引导金融租赁公司以“国为大”的胸怀服务国家战略,积极探索嵌入大型装备制造和使用的合理方式,支持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等产品的有效商业模式,提升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能力。

第四,加强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从近几年的业务发展和风险处置经验来看,在选择合适的租赁物和准确估值的前提下,融资租赁业务发生风险和损失的概率较小。征求意见稿重点加强租赁物价值管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完善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估值和定价管理制度,明确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同时,加强对外部评估机构的管理,明确准入和退出标准,全面提升租赁物业的估值和管理能力。

关于制定关联交易差异化监管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结构和业务模式特点,制定了关联交易差异化监管规则,同时坚持严控不当关联交易,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的功能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以项目公司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按照穿透式监管的理念,金融租赁公司、全资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金融交易免于监管。

第二,融资租赁公司向股东募集资金的差异化管理。以同业拆借为例,金融租赁公司向商业银行股东借入资金,与资金流出关联交易性质不同,风险相对可控。而且,同业拆借是融资租赁公司最主要的债务资金来源,需要适当豁免此类交易。同时,商业银行作为股东,仍然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审批管理。

第三,给予金融租赁公司购买股东生产的设备资产的程序性豁免,以更好地支持制造企业下游企业购买设备,从而促进股东产品的销售。同时,考虑到此类交易下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流向制造业股东,融资租赁公司仍需按照一般关联交易进行管理,并进行信息披露。

监管指标有三个变化。

征求意见稿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指标主要有哪些变化?

上述负责人表示,主要有三点变化:一是新增杠杆率和财务杠杆率指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增加了杠杆率、财务杠杆率等监管指标,避免盲目扩张。其中,杠杆率指标的监管要求是金融租赁公司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之比不得低于6%,金融杠杆率指标的监管要求是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第二,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率监管指标。按照逆周期监管的思路,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降至不低于100%,并在确保损失拨备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将同业拆借比例规范范围从同业拆借业务扩大到同业拆借和同业拆借业务。

三是新增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流动性监管指标,加强金融租赁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准入标准》进行了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一些业务规则和监管指标,金融监管总局已经组织了行业调研。一般来说,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达到监管指标的压力不大。同时,《征求意见稿》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做了过渡性安排。

第一,行政许可的衔接。《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一条规定,对于《办法》实施前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原则上不要求“主要发起人”符合新《办法》规定的条件;但变更实际控制人或主发起人的,必须符合新办法规定的主发起人条件。

二是关于经营范围的调整。考虑到征求意见稿将部分业务从基础类调整为特殊类,对融资租赁公司资质要求较高,主要涉及“固定收益投资”和“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三条规定,各监管局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业务范围包括前两项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评估,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予以调整。

三是公司治理、资本和风险管理、业务操作规则等新监管规定的实施。《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三条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要求的金融租赁公司,原则上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完成整改。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述过渡性安排有助于融资租赁行业深入学习领会监管法律法规精神,按照新标准新规范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稳步推进整改工作,逐步达标,在更高标准上实现改革转型发展。

附件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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