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委托他人购买外汇理财近百万元遭爆仓,受托人被判担责70%丨局外人
【/h/]界面新闻记者|冯赛琪
【/h/]收益与风险并存,民间委托理财也是违法行为。
【/h/]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关伟发布了一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h/]某投资者委托他人理财,近百万元投资外汇和黄金,最终亏损超70%。法院判决受托人承担70%的损失,投资人承担30%的损失。
【/h/]据法院披露,经投资人小南(化名)和受托人小东(化名)介绍,小南口头委托小东投资理财,并分两次转账投资款95万元,但对投资期限、投资内容、利润分配及佣金比例等没有具体约定。
【/h/]小东以个人名义在境外平台开立账户,用投资款购买外汇、投资黄金。后来,通过聊天,小南得知他所有的钱都投资于外汇。小南没有询问后续的投资内容和理财细节。财务账户也一直由小东操作。在投资的两年时间里,小东多次支付小南收益,共计20.9万余元。
【/h/]然而好景不长,小东在海外平台的投资账户爆仓,一分不剩。除去投资期间获得的收益,小南总共亏损了74万余元,于是他将小东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返还本金。
【/h/]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二人虽未签订协议,但已形成私人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
【/h/]然而,由于他们的外汇投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经法院查明,小东通过境外平台将小南的投资款投资于黄金。根据有关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交易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而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h/]一审法院认为,小南作为投资人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小董作为受托人实际控制了投资账户的使用,损失也是其操作造成的,因此小董对资金损失存在较大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小东、小南按照70%、30%的比例承担责任,小东赔偿小南投资款51.8万余元。
【/h/]小东不服上诉,要求法院改判。
【/h/]二审中,小董认为,其在投资过程中,通过微信聊天、支付收益等方式将投资情况告知小南,其已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自身操作并无不当,对最终的亏损结果不存在过错。在投资失败的情况下,小南作为投资者应自行承担风险。
【/h/]然而,法院二审驳回了小东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h/]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投资交易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登记。本案中,小董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h/]此外,从双方的聊天记录来看,小南对小东的外汇投资行为十分了解,但作为投资者,受限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无法对投资活动的具体细节有太多了解。但法院认为,小南对其从事的交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当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他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h/]小董在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期间,以自有资金分享投资人资金,但无法证明投资交易的具体情况,实际控制投资账户。损失是由他的手术造成的。小董对账户资金损失的形成存在较大过错。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双方承担损失的比例,判决小董赔偿小南投资款51.8万余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