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开证券月薪10万前高管讨薪案二审判决出炉,法院驳回上诉丨局外人
【/h/]界面新闻记者|刘晨光
【/h/]粤开证券原副总裁黄案迎来二审判决。
【/h/]本案中,黄某提起诉讼索赔400余万元,但一审、二审仅支持粤开证券赔偿近80万元。
【/h/]一审判决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粤开证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黄某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的绩效奖金39.05万元;粤开证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了黄安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403,409.21元;同时,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广东证券的全部诉讼请求。
【/h/]此后,粤开证券副总裁黄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粤开证券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4.348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绩效奖金200万元、2020年11月工资10万元、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年休假工资132.18万元。
【/h/]广发证券也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无需支付黄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的绩效奖金39.05万元,无需支付黄某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403409.21元。本案诉讼费由黄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工资差异。根据查明的事实,黄某每月固定工资为100400元,2020年11月实际支付给黄某的工资为54110.6元。粤开证券主张为黄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黄也承认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扣税。在此基础上,经过计算,他的月薪没有差异。黄某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h/]关于绩效奖金。根据黄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奖金发放应依据《高管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高管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年度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周期。因黄某2020年的工作时间不足一个完整的考核周期,且粤开证券与黄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系基于其监管措施,黄某关于2020年奖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h/]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绩效考核奖励的计算公式为:个人绩效=奖励总额/总系数*个人系数;个人系数=职级系数*考核系数*工作月数。目前,双方均未能就相关计算因素提交充分证据。根据《目标责任书》和《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一审法院认定黄某2019年绩效考核得分为88.4分,并无不当,予以确认。
【/h/]二审法院指出,由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奖励总额,一审法院根据广发证券认可的绩效金额计算,认定黄某的绩效奖金数额为合规问责扣除绩效前的78.1万元,并无明显不当。
【/h/]二审法院确认,粤开证券因黄某承担管理责任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责令改正,黄某本人也被监管机构出具警示函。根据《粤开证券合规与问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附件1的规定,粤开证券有权从黄某年度绩效中扣除50%。
【/h/]虽然黄某未批准《广东证券合规与问责管理办法》,但该制度在广东证券内部制度中进行了公示,黄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知悉该制度,广东证券有权在监管部门发布监管措施前根据该制度作出相关决定。因黄某2017年、2018年的绩效奖金均已发放,且124号决定、125号决定涉及的案件均发生在2020年,粤开证券主张扣除黄某2019年奖金并无明显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粤开证券应支付黄某2019年绩效奖金39.05万元并无不当,予以维持。黄、粤开证券关于绩效奖金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依据,不予采纳。
【/h/]关于年休假工资。双方约定黄某自2018年起每年享受年休假15天,2019年享受年休假10天。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粤开证券应向黄某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的年休假工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粤开证券虽主张黄某自2020年5月13日起未向其提供任何劳动,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其主张2019年应付绩效奖金不应计入计算基数亦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理由。
【/h/]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粤开证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124号决定、125号决定、问责决定的内容,粤开证券与黄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粤开证券合规问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附件1的规定。黄某要求粤开证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h/]综上,二审法院认为黄某、粤开证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