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内企业境外转板上市需经备案程序
【/h/]界面新闻记者|陈静
【/h/]5月7日,证监会网站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第7类:境内企业从境外场外市场转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境外发行上市的监管要求》。
【/h/]近日,一家在境外场外市场上市的境内企业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交了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境外转板上市”)的申请,在未履行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完成了境外上市。上述行为违反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h/]证监会表示,根据《试行办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境外发行上市是指与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相关的活动,境内企业在境外场外市场上市不在备案管理范围内;《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或者上市的,应当在提交境外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内企业转境外上市的,应当按照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的有关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将转境外上市申请文件报送我会备案。
【/h/]根据《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管理安排的通知》,在《试行办法》实施之日(即2023年3月31日),已提交境外上市申请文件且尚未获得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核准的境内企业,应在境外上市完成前办理备案手续。
【/h/]资深投资银行家王越吉告诉界面新闻,“这是一个理解规则的问题。证监会进一步明确,在境外上市后寻求上市的中概股也要经过证监会的备案程序。”
【/h/]“这个案例强调了合规的重要性,甚至是备案制度。”南开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李惠告诉界面新闻,国内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时履行备案等程序,以确保合法合规的资本市场活动。本案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对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视。违规可导致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甚至撤销上市资格等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