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详解非银支付行业“基本法”: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坚持回归支付业务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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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曾杨林

12月28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司法部法制二局局长李、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出席并回答《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问题。

张青松介绍,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以银行支付清算体系为核心,商业银行、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共同参与的广覆盖、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体系。目前,4000多家商业银行和180多家支付机构有效满足了1.6亿经营主体和数亿消费者的支付需求。中国个人银行账户拥有率已超过95%,高于中高收入经济体平均水平,移动支付普及率达到86%,居世界第一。

张青松指出,快速、安全、包容的现代金融体系是中国金融服务的鲜明亮点和重要标志之一。过去,支付服务主要由商业银行提供。随着非银行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逐渐呈现出商业银行提供大额和公司支付服务,支付机构专注于小额和便捷支付服务,既竞争又合作的新格局。

张青松表示,加快支付领域法律法规建设,是推进支付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2018年以来,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条例》草案。今年11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支付行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边界,赋予了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权力,有效夯实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标志着支付行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适当提高注册资本要求。

张青松表示,此次发布的《规定》适用于主要提供小额便捷服务的支付机构。据统计,这些支付机构的交易笔数约为1万亿笔,平均交易金额为330元。它们与商业实体的经营活动和公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建立一个稳定和充分的监督和管理框架对它们具有重要意义。为引导支付机构进一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规定》从六个方面进行了指导。

首先,强调支付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核心定位。明确支付机构应当以开展业务为目的,提供小额、便捷的支付服务;其监督管理应着眼于是否达到服务实体经济的目的。

二是要求支付机构“趁热打铁”。适当提高支付机构注册资本要求,要求其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以及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体系。

第三,坚持“支付业务回归本源”的原则。引导支付机构聚焦和提升服务水平,按照批准的业务种类和地域范围开展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其他依法需要批准的业务。

第四,鼓励支付机构与银行合作。既要发挥支付机构用户触达广、服务便捷的优势,也要鼓励银行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致力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强调支付机构不得从事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依法保护支付用户合法权益。

第六,明确了多条监管红线。引导支付机构牢固树立“合规就是生产力、竞争力”的经营理念,防范违规操作,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给予外资支付机构国民待遇

张青松指出,条例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为支付行业未来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努力营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有利于促进支付服务市场长期规范健康发展。有三个具体影响:

第一,公平的监管保证了行业的公平竞争。《规定》坚持持牌经营原则,强化全链条、全周期监管,有利于强化监管执行,维护行业良性发展秩序,有效防范业务异化、资金挪用、数据泄露等风险。

二是提高支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规定》明确了支付机构小额便捷服务的宗旨,有利于增强普惠、民生、老龄等服务的支付能力。强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引导头部支付机构发挥“头雁”作用,更加关注行业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率先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互联互通,扩大生态开放。

三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规定》对外资支付机构给予国民待遇,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境内和跨境资金流通效率,提升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支付服务水平。

张青松还介绍,条例与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基本一致,将近年来在促进发展、加强监管方面的有效做法上升为行政法规;注意监管的一致性。对同类业务提出了同样的监管措施,确认了对所有支付机构一视同仁的基本制度规范。这些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设定一定的过渡期。《规定》实施日期为2024年5月1日,准备时间充足,有利于支付机构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实施工作。

支付业务执行新的分类标准。

刘小红表示,《规定》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首先,明确支付服务协议的公平原则,保障用户的公平交易权。《条例》规定,支付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原则和违约责任,不得包含排除、限制竞争,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支付机构责任,加重用户责任,限制或者排除用户主体权利等内容。对于足以影响用户是否同意使用支付业务的条款,应当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和说明用户。提出的协议变更应当征求用户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是加强备付金管理,保障用户资金财产安全。《规定》明确了备付金的划转要求,对支付机构管理备付金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规定了备付金集中存放和管理制度,要求支付机构将备付金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商业银行。

三是明确用户信息处理规则,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条例规定,支付机构处理用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必要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处理用户信息的规则,明确说明处理用户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用户同意,符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四是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障用户权利救济渠道。《规定》要求支付机构及时妥善处理与用户的纠纷,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鼓励用户和支付机构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促进纠纷高效解决。

规定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操作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新分类标准的制定依据是什么?如何将新的业务类型与原有的分类方法进行衔接?目前人民银行的具体实施细则进展如何?

王晟介绍,过去支付业务类型分为网上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三大类,网上支付又细分为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和固定电话支付。《规定》基于多年的监管实践,坚持功能监管理念,从业务本质出发,按照支付方能否收到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操作和支付交易处理两大类。

王晟进一步指出,新的分类方法有两个特点:一是扩展性好,有利于防范监管空。无论支付业务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什么,都可以按照业务本质进行分类管理,更能适应行业的发展变化,能够快速将市场上新兴的支付业务归为两种基本业务类型进行监管。二是有利于实现“同业务、同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新的分类方法以业务本质和风险特征为基础,穿透支付业务的表面形态,有利于统一业务监管要求,形成更加公平的制度环境。

“目前,人民银行正在抓紧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将按照立法程序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征求和吸收各方意见后颁布实施,以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王晟透露。

针对近期备受关注的侨资支付问题,张青松在会上表示:“为解决这一问题,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专门的工作机制,出台了指导意见,正在组织各单位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简单来说,这个解决方案就是‘大信用卡,小扫码,现金底’。”

张青松进一步解释说,“信用卡大额刷卡”就是改善境外银行卡的受理环境。组织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商户受理外卡情况进行检查,会同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划定重点商圈、机场、火车站等主要涉外场所,引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加快推进重点商户开通外卡。

“小码扫描”丰富了移动支付产品的供给。央行已指示支付宝、财付通、中国银联推出“内绑外卡”、“外包内用”、中国银联快通旅游卡等产品,创新开发数字人民币解决方案,满足海外华人的移动支付需求。

“底层现金”改善了现金的使用环境。组织银行开展ATM外卡受理改造,提高支持外卡取现的ATM覆盖率。继续开展拒收人民币现金专项整治工作。

此外,张青松指出,央行继续优化账户服务。指导银行实施分类分级账户管理,优化开户流程,提高有需求的华侨华人开立银行账户的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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