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项目业绩“大变脸”, 中信、中德、万和三家券商遭警示
界面新闻记者|陈静
1月12日,证监会在官网公布6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其中分别对中信证券、中德证券、万和证券出具警示函,对6名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
根据决定,上述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违规问题是,恒逸石化、永东、永基保荐的可转债项目在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出现亏损,营业利润较上年下降50%以上,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证监会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因保荐项目恒益石化、永东股份、永基股份可转债,发行人证券当年发行上市,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
就所涉及的问题而言,上述三家被点名的经纪人的详细情况如下:
至于中信证券,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恒逸石化)保荐的可转债项目,发行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当年亏损,营业利润较上年下降50%以上。
中德证券方面,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永东股份)保荐的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营业利润下降超过50%。
对于万和证券而言,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贵州永基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永基股份)保荐的可转债项目营业利润较上年下降50%以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依法认定保荐代表人为不适当人选、暂停保荐人保荐业务等监管措施。
有投行人士表示:“在注册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市场强调‘申报即负责’的原则,因此处罚的对象变成了机构和个人的‘双罚’机制。这不仅包括具体项目的执行者,还包括机构、管理者和内控人员。这样的变化也给券商敲响了警钟。监管趋严的趋势还会持续,中介机构要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要求,保荐机构要更加谨慎,证券公司要完善内控。”
去年2月,证监会修订发布了新的保荐办法,整合了原有的与业绩下滑相关的规定。此次公布的监管办法是基于修订后的《保荐办法》,体现了最新的监管导向。
具体来说,首先是对机构和人员的“双罚”。这是贯彻落实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长牙带刺”监管的一贯要求。“等罚”并不意味着放松管制。在前几年向保荐代表人发出监管措施的基础上,首次向保荐机构发出警示函,督促其切实履行责任,传递严格的监管指引。
二、综合考虑发行人业绩变化的原因、保荐机构的业绩、风险揭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发行人业绩下滑的原因往往多种多样。对于确实是由于保荐机构内控不完善、履职不到位、风险揭示不到位造成的,保荐机构要严格问责。对于受行业周期性变化、突发事件不可预测等外部因素影响的,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可依据《保荐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豁免,体现宽严相济、精准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