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非银支付机构迎新规!重新划分业务类型、明确注册资本附加要求,影响几何?
界面新闻记者|苗一伟
在我国非银行支付领域的“基本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近半年后,4月22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开始了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也就是《条例》。
据界面新闻记者了解,新发布的实施细则主要明确包括新旧支付业务类型的具体分类方案、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过渡期新旧规则的制度衔接等内容。而业界普遍关注的跨境支付业务并未涉及,为该类业务的发展留下了较大的调整空间。
定义新旧支付业务对应的分类。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规定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操作”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但具体的分类方法和新旧支付业务的对应关系尚未明确。
现在,在实施细则草案第57条中,明确规定储值账户的操作分为储值账户操作一和储值账户操作二两类,支付交易处理分为支付交易处理一和支付交易处理二。并将原有的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分别进行分类。
具体对应模式:银行卡收单业务归类为支付交易处理一类,业务地域范围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相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一类(经营地域范围)。
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或者同时开展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和数字电视支付)的非银行机构,划入储值账户经营一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相应调整为储值账户经营一类;
此外,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预付卡的受理归入储值账户经营二类,经营范围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相应调整为储值账户经营二(经营地域范围)、储值账户经营二(仅限网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储值账户经营二(仅限经营地域范围预付卡受理)。
只开展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和数字电视支付,不开展互联网支付的,列为支付交易处理ⅱ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相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二。
关于上述新的分类规则,博通咨询高级分析师王鹏博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监管部门将原有业务牌照全部归入新的分类,既保证了原有业务和牌照的平稳过渡,又根据各类机构的业务和牌照特点重新制定了更加直接、细化的监管规定,保证了监管的渗透性和全面性。
注册资本最低增值1亿元。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新发布的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1亿元人民币为基础,并根据业务范围等不同情况进行追加。所需的注册资本与业务的重要性和业务领域的广度正相关。注册资本不要求一刀切,而是按照业务范围、牌照类型、地域范围进行细化,符合行业发展现实和各业务类型风险对应需求。
记者注意到,注册资本的追加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只从事储值账户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增值为人民币1亿元;
第二种情况,仅在住所从事储值账户二类业务的,不需要增加最低注册资本,但在住所以外每增加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资本最低增值额增加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超过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增加值最低为人民币1亿元。仅从事储值账户运营二类(限于网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或储值账户运营二类(限于经营区域内的预付卡),无需附加最低注册资本。
第三种情况,支付交易仅在住所地办理一类业务的,不需要附加最低注册资本。经营区域所在地以外每增加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资本最低增加值增加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超过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增加值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
第四种情况,仅办理支付交易二类业务的,不需要增加最低注册资本。同时从事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业务类型的,应当根据业务类型和业务地域范围,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计算注册资本最低增加值。
此外,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结合业务规模等因素,满足附加要求。
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红线。
在实施细则中,还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净资产计算标准,以保证支付系统的安全性。
记者注意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的计算主要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有关,以超储退方式按以下五个标准确定:
(1)备付金日均余额不超过500亿元,按5%计算;
(2)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500亿元至2000亿元,按4%计算;
(3)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2000亿元至5000亿元的部分,按3%计算;
(4)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5000亿元至1万亿元的部分,按2%计算;
(五)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1万亿元的部分按1%计算。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最低净资产不得低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计算的总值。此外,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还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满足附加比例要求。
王鹏博告诉界面新闻记者,较高的净资产表明支付机构偿付能力较强,财务风险较低,盈利能力较好。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最低净资产和日均生产备付金余额比例,是保障支付系统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重要体现。系统重要,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也要满足附加比例要求,这也说明非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安全的重要性有所提升。
设定至少12个月的宽松过渡期。
关于此次发布的实施细则,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明确了非银行机构的过渡安排和新老支付业务的衔接方式,目的是促进非银行支付市场平稳过渡。
记者注意到,在时间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各非银行支付机构过渡期为本细则实施之日起至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止。过渡期不足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这也意味着《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将彻底统一实施牌照分类办法,也说明央行给非银行支付机构留下了相对宽松的过渡时间。
在系统衔接方面,实施细则再次明确了过渡期的业务监管和系统衔接。自条例实施之日起,各类支付业务规则将暂时沿用原预付卡、网上支付、条码支付、银行卡收单等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制度文件中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类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对应关系进行调整后执行。
王鹏博告诉界面新闻记者,总体来看,实施细则在弥补监管空白、形成更加公平的制度环境的基础上,继续构建合规,也可以看出金融监管部门维护支付行业稳定发展的态度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