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百亩农田遭哄抢,农村社会不能再“法不责众”
作为农耕文化的重要发祥地,河南周口市郊的农田一片丰收景象。然而,最近在秋收过程中,当地发生了多起“冲突”:郸城“百亩玉米地被百余人哄抢”;淮阳县一家中药材种植合作社被抢,种植户坐在地上哭...
一时间,网上甚至出现了河南人“爱抢”的标签。
短时间内,一个地方发生了一系列的“哄抢”事件,难免没有让外界对该地区形成一定的刻板印象。从媒体最新的实地探访来看,包括这次被抢的药材种植园主也承认,当地的民风其实并没有“抢劫”视频中显示的那么“彪悍”。
种植者承认,当地有村民有捡拾收割后田地里剩余药材的习惯。这种情况,刚开始确实是“有人问能不能接(承包地上的中药),我们说不能”,但是人多了场面就不一样了。“可能你跟这个人说了,远一点的人没听见,而且看到这么多人接,也没打招呼就跟着地上了。”于是,在贪小便宜不占白不占白的群体心理下,一些村民跟风“抢”中药,导致场面一度失控,“欲罢不能”。
这种说法不应该被视为“辟谣”,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哄抢”的事实。但它提醒我们,在分析这种现象的原因时,有必要克制简化归因的冲动。
【/h/】在更大的范围内,在收获之后,比如农民到田里去捡拾稻麦的左穗的现象,在很多地方可以算是一种农村习惯。然而,长期以来形成的、被视为合理的“捡拾”习惯,升级为明显有违法嫌疑的“哄抢”现象,真的只是这个原因吗?
一个值得注意的背景是,类似的侵权行为大多发生在村民和土地承包人之间,而且并不局限于某一个地方或某一种方式。今年年初,有媒体报道,湖北一农民家的几百亩白菜被盗,有的村民甚至开着三轮车去拉。
有当地专家认为,这种现象在农村土地流转后更为普遍,是“大规模土地种植带来的变化,以及承包人与当地村民之间复杂的关系,导致无序的集体征收等行为。”
这个归属是合理的。众所周知,近年来,许多地方农村的土地流转和大规模种植推广加快,这导致了当地村民和承包商之间的新型关系。在农民自产自销的“小农经济”时代,农民和农民之间对于捡拾这样的习惯会有更大的默契,“产权”和“产权”的界限非常清晰。比如收割一般完成后,很少会出现大规模的集体采摘现象。同时,在小农经济的“精耕细作”下,真正能捡拾的遗产相对有限。
然而,在村民眼中,以土地流转为基础的规模化种植,承包了大面积土地的承包人或农业合作公司,都有可能成为“公有”的体现,他们对应的“产权”和“产权”在一定程度上被模糊,即村民之间原本建立的默契被打破。
大规模种植后,这种劫掠或者偷盗本身就有了更多可操作的空房间。对于一些非当地村民的包工头来说更是如此。
再加上大规模的机械化作业,留下的庄稼可能会更多,村民对捡拾价值的预期也会不一样。
这个时候村民占便宜的心态可能会被更大程度的激发出来。一个典型的场景是,当包工头的收割还在进行时,大批村民在一旁守候,随时准备“接机”。
这种大规模“哄抢”的出现也和一种变化有关。理想情况下,土地流转后,农村大规模种植带来的农业产业化水平提高,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获得更多就业机会。然而,随着农村机械化普及带来的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一些“异地”农民如果不外出打工,就可能成为农业剩余劳动力。
当劳动力的这种“//k0/]闲置状态增加时,也会增加对承包地上农作物的“觊觎”心理,从而有更大的动力去寻求“占便宜”。
甚至,由于他们“薅羊毛”的对象不再是过去的邻居,而是以所谓强者身份出现的“包租婆”,甚至是代表“资本”的农业合作公司,这将进一步削弱过去建立在熟人社会上的道德羞耻感,使他们的“捡”变得更加肆无忌惮,甚至升级为“抢”甚至“偷”。
由此看来,很大程度上可以说,针对土地承包人和相关农业企业的“哄抢”,是残存的“小农文化”与农业大种植之间的冲突。
它提醒我们,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不能忽视配套当地文化和理念的提升。
说到营商环境,首先想到的是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关系。而农村的规模化养殖,包括村民的产权和财产权意识、法律意识等社会观念因素,其实是营商环境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其实在资本下乡的过程中,包工头和农业合作公司一直有一个重要的隐性成本,就是处理好和当地农民的关系。
【/h/】听一个在老家从事土地流转的朋友说,当地的农业合作公司在承包了蔬菜种植的土地后,为了处理好和农民的关系或者避免造成更大的麻烦,一般会对村民偶尔的“偷菜”视而不见,在重要的节日或者收获季节也会给当地村民送一些农产品。
这种“妥协”或者“示好”,说得好听一点就是世俗;说白了,其实就是承包商为商业环境的缺陷而付出的额外成本。
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第一,要加强农村社会的普法工作,包括产权意识和财产权意识。在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要有专门的强化,避免“民俗”和“陋习”拖累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在执法上,也要突破农村熟人社会“法不责众”和“人情执法”的束缚。如果有人偷盗掠夺到一定程度,就应该依法采取执法行动,而不是继续用“习惯”和“文化”为其辩护。
要知道,一旦形成了“法不责众”的习惯,大型种植企业或者土地承包人的权益就会受到侵害,最终企业和承包人的积极性都会受到损害。长此以往,会影响当地的农业产业化进程,最终损害的是当地所有人的利益。
第三,至于如何在农村工业化过程中提高劳动力的就业水平,尽量减少“出不了田,留不住田”这两个困难,避免就业不足,放大农村社会的道德和法律风险,这不仅仅是一个三农问题。
总之,农业经营机制已经逐渐市场化,但相应的社会观念、执法水平乃至社会治理水平,却不能停留在“小农时代”。
这种情况不只是任何一个地方的问题。与这种现象相比,这种共性问题更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