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发布 完善全链条自律管理
【/h/]私募新规正式落地。4月30日,中国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操作指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h/]《操作指引》广泛吸收市场意见,将最低存续规模降至500万元,允许私募基金通过设置短期赎回费的方式取代强制锁定期;规范了程序化交易、DMA和雪球衍生品交易的安排,明确提出私募基金参与DMA业务不得超过两倍杠杆,参与雪球衍生品的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此外,过渡安排大幅放宽,以避免影响市场。
【/h/]将最低生存规模降至500万元。
【/h/]与此前1000万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运作指引》将最低存续规模降至500万元,并明确长期低于500万元规模的基金应停止认购。
【/h/]根据《运作指引》,上一年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日均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或者连续60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的,应当停止申购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h/]在触发暂停申购后、清算程序前,《操作指南》增加了“暂停申购后连续120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仍低于500万元的,进入清算程序”的缓冲期,并给出了一定的过渡期,将长期低于500万元的起始时间设定为2025年1月1日。
【/h/]据中基协相关人士介绍,截至今年3月末,私募基金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产品占比极小,其中包括大量实质上尚未运作的“空壳”产品,不具备持续运作能力的小规模私募机构管理的规模仅为数十亿元,相关规定给予了此类机构充分的调整整改时间,对行业影响不大。
【/h/]保持组合投资“双25%”的要求不变。
【/h/]《操作指南》参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提出“双25%”组合投资要求,即单只私募基金投资同一资产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5%,同一私募机构管理的所有私募基金投资同一资产不超过25%。
【/h/]在咨询行业后,操作指南中对组合投资的一般要求保持不变。对于组合投资的实施,需要考虑投资资产市值的变化,明确不同类型资产的计算标准,并在被动超比例后进行调整安排。协会优化了相关规定,明确投资比例可以按照购买成本或市场价值孰低的方法计算,并补充了“同一资产”的定义和被动超比例后的调整要求。
【/h/]《操作指引》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将赎回申请频率放宽至最多每周一次,并将锁定期从6个月放宽至3个月。同时,允许私募股权基金通过设定短期赎回费来取代强制锁定期,并将其期权还给市场。对于《操作指引》发布前已备案的私募基金的赎回和锁定期安排,暂无强制整改要求。
【/h/]明确参与DMA业务不得超过2倍杠杆。
【/h/]《操作指引》对开展程序化交易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出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流动性、持股比例集中度、杠杆、交易频率、期限匹配、风格暴露、瞬时大额交易等投资交易风险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按照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履行相关程序,不得以规避报告制度等监管要求为目的拆分私募投资基金。
【/h/]《操作指引》还要求私募基金以风险管理和资产配置为目标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从降低杠杆和防范风险的角度规范单只私募基金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整体风险敞口。
【/h/]针对私募基金前期通过DMA进行杠杆交易的情况,《操作指引》明确要求私募基金参与DMA业务不得超过两倍杠杆,以进一步控制业务杠杆水平;参与雪球衍生品的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从而减少监管套利空。
【/h/]中基协人士表示,考虑到中基协前期已向市场传达了限制DMA业务杠杆率、控制雪球衍生品投资集中度的要求,在《操作指引》正式实施后,要求不符合场外衍生品交易条款的私募基金不得募集或展期,但已开立的场外衍生品合约可继续运作至到期,不受影响。
【/h/]大幅放宽过渡安排。
【/h/]为确保《操作指引》顺利颁布实施,避免对市场造成任何影响,中基协大幅放宽了过渡安排。
【/h/]首先,对于不符合组合投资条款的现有基金,过渡期将大幅延长至24个月,相关基金可在过渡期内开放赎回和正常投资运作;第二,过渡期后仍不符合相关条款的私募基金可以继续投资和运营,直到合同到期,并仅要求不需要新发行、不需要延期、不需要强制转让或出售,这几乎没有影响。
【/h/]此外,《运作指引》要求的基金合同条款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条款应当符合《运作指引》的要求;过渡期内基金合同存续期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运作指引》实施后24个月内修订基金合同并约定符合要求;无固定存续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在《运作指引》实施后24个月内按照《运作指引》的要求和协会的规定修改基金合同。到期未整改的,不得增加发行规模或者新增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