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发文!坚持零容忍,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
【/h/]界面新闻记者|陈静
【/h/]最高检5月1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h/]《意见》要求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依法从严打击。加大查处力度,坚持有捕必除、有捕必捕、有诉必诉原则,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完善全链条打击和全方位追责问责制度。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严”的主基调,依法认定从宽情节,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要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h/]《意见》明确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刑事案件的管辖、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移送的案件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的,应当及时立案。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驳回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有证据证明存在证券期货违法行为,需要对涉案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禁入等。根据证券期货法律法规,他们应在作出决定和判决的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并附上有效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和处理依据,并根据不同情况移交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处理。
【/h/]在管辖方面,证券期货犯罪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公诉,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实施证券期货犯罪的场所包括以下情形:开设证券期货账户、融资融券账户的场所;发出交易申报指令的地点和进行交易的地点;发出交易资金划拨指令的地点;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所在地和证券期货品种上市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发出和接收交易指令和内幕信息的场所;隐瞒发行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等重要事实或虚假信息披露文件。,编制虚假信息的场所,撰写申报文件的场所,注册审核的场所,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隐瞒行为发生的场所;犯罪所得的实际获取、藏匿、转移、使用和出售地点;承担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和保荐职责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场所。
【/h/]《意见》强调依法从严惩处。一般不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虚假供述或以各种方式阻挠办案工作、拒不退赃或用于非法活动、非法获利特别巨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多次实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造成上市公司退市、投资者损失惨重、可能发生金融风险、严重影响金融安全等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对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等涉及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惩。全链条打击了为财务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金融票证的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配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专业团伙、与上市公司内外勾结套取空公司资产构成犯罪的案外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得下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的需要,依法提出禁止从业的建议并作出禁止从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