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司法执行的困境与对策
【/h/]近年来,虚拟货币市场蓬勃发展。在种类繁多的虚拟货币中,比特币因其去中心化和稀缺性而成为最佳。自由和隐蔽的交易方式促进了比特币交易市场的发展,也使其成为犯罪分子进行犯罪交易的首选。比特币逐渐与“洗钱”和“避税”等词汇联系在一起。鉴于此,自2013年以来,中国始终禁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禁止比特币的交易和流通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但也使司法案件中涉及的比特币难以执行和变现。本文将在梳理比特币法律性质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对比特币的司法执行进行探讨,以期与读者交流。
/h/]01。比特币性质的法律定义。
【/h/]比特币作为一种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虚拟加密货币,自2009年诞生以来,因其“去中心化、匿名性和流通自由”的特点逐渐风靡全球。自由、隐蔽的交易模式给比特币带来了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比特币交易的监管难度。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已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刑事案件中洗钱和避税的工具。为保护公众财产权益、防范犯罪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我国开始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限制和管控,先后采取禁止金融机构参与交易、禁止公众交易等方式,逐步扩大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1】。在失去交易和流通功能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和定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h/]从法律规范来看,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比特币风险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由于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律补偿和强制等货币属性,因此它不是真正的货币。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代币风险公告”),再次强调“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也明确了“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坊和TEDA等虚拟货币的主要特征是由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并以数字形式存在。它们不合法,不应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从前述规范性文件来看,我国已明确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地位,认定比特币的性质为不具有流通属性的“特定虚拟财产”。
【/h/]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承认比特币的法律地位为“虚拟财产/商品”。然而,不同的法院对比特币的法律保护和价值确定持有不同的观点。例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在(2020)沪0113民初23704号案件中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持有比特币。因此,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和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保护”。在(2021)苏04民终430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作为比特币投资者,他们之间借用比特币的交易目前不受法律保护。同时,虽然比特币可以被视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目前国内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其为民法上的东西,双方也明确比特币由境外平台运营;此外,它不具有物种的属性,在这种情况下不具有现实的可归还性,并且无法通过法定货币量化...相关部门已禁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任何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为比特币提供定价服务,即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因此,涉及比特币返还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
【/h/]综上所述,从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综合定位是不能流通的“特定虚拟财产”。对于这种不流通的虚拟财产是否保护、如何保护以及如何定价,目前尚无共识。比特币的特殊法律性质也导致其司法执行存在诸多障碍。
/h/]02。涉案比特币司法执行难
【/h/]如上所述,比特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财产,缺乏法律上的经济评估标准,很难与法定货币进行交换。基于这一特点,一旦比特币涉及司法案件,通常很难找到合法的执行途径。总的来说,比特币的司法执行存在以下困难。
1。房产信息难以掌握。
【/h/]与中国的法定货币不同,作为一种由区块链技术开发的去中心化虚拟货币,比特币没有实体,只有记录在区块链中的交易信息。它不存储在任何机构中,也不受任何机构的控制和监督。它具有隐蔽性和匿名性的特点。在案件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通常难以查询到相关财产信息,导致司法案件无法继续进行。例如,(2020)粤1972执1796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持有比特币的财产线索,但法院未能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终结了执行程序。
2。很难采取强制措施
【/h/]比特币持有者通过持有公钥和私钥来控制自己的比特币。其中,公钥可以理解为“账户地址”,私钥可以理解为“账户密码”。每次进行交易时,一方用对方的公钥发起支付,并使用私钥对交易进行签名。当数字签名通过验证时,交易将被记录。
【/h/]一般来说,比特币持有者会将比特币存储在虚拟钱包(包括硬件钱包、软件钱包、纸质钱包等)中。)或交易所,两者存储方式不同。例如,如果A选择在交易所存储比特币,它通常会将其持有的比特币转移到交易所的公钥中,交易所将代为存储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区块链记录的交易信息中相应比特币的持有人已变更为交易所。如果比特币持有者A选择以虚拟钱包的形式存储比特币资产,则相应的比特币资产记录在A的公钥下。在这种情况下,相应的比特币持有者仍然是A。
【/h/]两种存储方式差异较大,但无论被执行人选择哪种存储方式,都难以对比特币资产采取强制措施。如果被执行的比特币财产存储在虚拟钱包中,由于虚拟钱包由当事人自行管理,具有高度隐蔽性,除非当事人配合虚拟钱包的交付,否则权威机构很难控制相应的比特币财产。此外,即使当事人配合交付,当局实际上扣押了虚拟钱包,也很难防止犯罪分子或其同伙拥有其他私钥备份,然后随意转移财产【2】。至于托管在交易所的比特币,鉴于中国已经关停国内比特币交易平台【3】,目前涉案的比特币交易所多为境外机构,中国司法机关要求境外机构配合完成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难度较大。例如,在沪0112执(2023)12526号执行裁定书中,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称,“在执行过程中,因原审生效法律文书已明确说明案涉比特币、以太坊、dogecoin等7种虚拟货币存在于被执行人控制的账户中,客观上只能通过特定境外网站进行观察和操作, 但现在被执行人夏某下落不明,无法查询和办理上述特殊对象。”
3。很难改变价格。
【/h/]比特币风险提示书中明确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作为* *交易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客户提供与比特币相关的其他服务。”代币风险公告还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交易对手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关于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兑换业务、作为交易对手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均被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基于上述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第9579号案件中明确指出:“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可以由任何人合法持有,但现行政策禁止其用于与法定货币进行交换。”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99号指导性案例中,法院认为“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比特币的支付、交易和流通,炒作比特币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
【/h/]综上所述,从法律规范层面到司法实践层面,我国都不承认比特币与法定货币的支付或交易,这使得比特币在司法执行中出现的难度特别大。在(2022)湘0182执2609号案件中,法院接收了被转移、处置的比特币财产,认为“在宁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赵某的案件中,被转移、处置的比特币属于国家禁止交易的物品,不能处置”,最终终结了该案的执行。在(2019)苏0681执3099号案件中,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在okcoin.cn平台账户中的财产,包括800多个比特币。由于不知道如何处置这些比特币财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在收到上级法院的答复前不得不终止这一执行程序。
/h/]03。关于比特币司法强制执行的思考。
【/h/]尽管比特币的司法强制执行存在诸多困难,但随着数字经济和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比特币的强制执行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一方面,已经出现了申请人在民事案件中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比特币的情况,而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没收了大量比特币资产,这需要紧急处理。鉴于此,我们在分析研究司法实践中比特币执行案件的基础上,就比特币司法执行问题提出以下观点,愿与读者共同探讨。
1。在民事案件中实施比特币的方法
【/h/](1)生效判决包括交付比特币。
【/h/]根据公开平台搜索,已有多起民事案件中一方起诉另一方返还比特币的案例。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作出的普通判决有两种类型。
【/h/]第一次判决是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比特币,如果无法返还则支付一定金额的人民币。例如,在(2021)沪0104民初19401号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60枚比特币,如无法交付则向原告支付4830000元。对于这种判决,执行法官可以在比特币无法执行时直接执行被告的财产。例如,在前述案件的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根据判决从被告账户中扣除银行存款22247.66元【4】。
【/h/]第二次判决是仅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比特币。对于此类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参考价值。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程某申请执行石某其他权属纠纷案》【5】中,法院在生效判决中要求被告石某向原告程某返还一枚比特币,但因被告石某未履行判决,原告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未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石某某名下的比特币财产,且因相关比特币平台注册地在境外,未能要求平台协助执行。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石某某按被执行人购房款8.4万元向程某赔偿了折价款。对于本案,法院评论称,“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受物权法律规范调整。当比特币被返还交割时,法院应规范处理参照物的交割请求权,并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比特币,基于公共利益和善意文明的理念,双方将按照双方协商认可的价格进行折价补偿。”我们认为,尝试先返还原物再协商折价赔偿是合理的,也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这一思路值得参考和借鉴。
【/h/](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持有比特币财产。
【/h/]我们在公开平台搜索后还发现,部分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不包含比特币财产,但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提供了被执行人持有比特币的财产线索,因此涉及比特币财产执行的民事案件。
【/h/]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订)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交由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对于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第四百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将财产作价交付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管理的,将返还被执行人。”基于前述规定,并考虑到改变比特币价格的难度,我们理解可以尝试在执行程序中通过“以物抵债”和参照交付物的方式完成执行。
2。刑事案件中没收比特币的处置
【/h/]近年来,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大,虚拟货币交易的便利性逐渐增强。除了虚拟货币具有自由、隐蔽的交易特点外,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犯罪交易成为犯罪分子的首选,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在中国已经屡见不鲜。此类案件在国内侦破判决后,执法机关往往面临刑事案件中虚拟货币的没收和变价问题。在PlusToken案中,公安机关扣押了19万多枚比特币,法院最终裁定“依法处理扣押的数字货币,资金和收益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6】,但如何依法处理这笔财产尚未得出结论。
【/h/]鉴于缺乏规范,目前实践中,刑事案件中没收的虚拟货币通常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置变现。然而,在中国对虚拟货币监管趋严的现实下,这一路径受困于没有法律依据,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一方面,对于政府机构来说,委托第三方机构变现并不受国家政策或法规的支持。一旦操作不慎,将涉嫌侵犯公权【7】,处理机制不透明,还可能导致国有财产流失。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第三方机构面临更大的合规挑战。在缺乏明确规定和操作规范的情况下,主体资格、清算渠道、外汇办理、金融监管等各个环节都可能引发合规问题。
【/h/]目前,中国各地政府机构正在立法和实践中齐头并进,努力探索虚拟财产的处置方法。
【/h/]在立法层面,一些地方政府试图规范没收虚拟财产的处置。例如,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于2023年8月25日发布了《山东省罚没物品处置工作规程(试行)》,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执法机关没收的预付卡和虚拟货币,可以与发行预付卡和虚拟货币的商户协商,由商户竞价回收。回收价格将由双方商定,原则上不低于虚拟货币和预付卡面值或余额的80%,双方将签署回收协议。”总的来说,这一规定较为原则,并未详细规定虚拟货币处置的主体和流程。而且,许多种类的虚拟货币在中国没有发行者,也没有相关的业务平台,因此该法规对没收的虚拟货币的处置的参考作用有限。然而,这一规定的颁布释放了积极的信号,这表明中国政府机构已经关注到对没收虚拟货币处置的强烈需求。之后,可能会进一步颁布法规来规范这一问题。
【/h/]在实践层面,经在公开平台搜索,已出现的地区通过设立涉案试点机构的方式探索虚拟货币处置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管理的协定》(以下简称《管理协定》)第三章第7条规定:“中心地区的商业实体可从事双方国家法律不禁止的活动。如果在与中心地区活动有关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将举行相互磋商。”鉴于哈萨克斯坦支持加密货币和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经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合作管理办公室同意,可在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一侧3.43平方公里的特殊功能承载区内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司法处置,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中国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8】。
【/h/]有鉴于此,根据《管理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等政府间合作机制的框架协议》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经国家相关部委预先核准后,部分试点机构已依法注册成立,尝试在中国境内开展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业务。目前,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合作管理办公室已为试点机构颁发了《经营主体登记证》,其中载明试点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数字资产、数字货币、虚拟资产、虚拟货币、加密资产和加密金融产品的司法评估和处置,残值处理和咨询”。
【/h/]如果虚拟货币处置机构试点情况良好,不排除进一步推广该模式的可能性。建议参与该类业务的经营主体密切关注相关立法和实践试点,尽早进行商业化布局,最大限度降低合规风险。
【/h/]向下滑动浏览。
【/h/]脚注:
【/h/]【1】参见柯达:《虚拟货币的禁止性监管:法律反思与制度优化》,《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3期。
【/h/]【2】参见迪、王光磊:《论虚拟货币的刑事追缴措施》,载《中国刑事警察》2021年第3期。
【/h/]【3】参见“中国为什么关闭比特币交易平台?”,https://mp.weixin.qq.com/s/w9hv0ch8L8TSw5Dljf7Yfg,2024年6月6日到访
【/h/]【4】参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沪3999执0104号执行裁定书。
【/h/]【5】参见《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吗?如何执行退货交付?案例参考书,https://mp.weixin.qq.com/s/4KH68E0MVhxjgyeWgJAHOA, 2024年6月6日访问。
【/h/]【6】详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刑初488号刑事裁定书。
【/h/]【7】参见田立男:《论刑事案件中涉及虚拟财产的强制惩戒》,《中国法学》2023年第5期。
【/h/]【8】参见“我公司在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为司法机关开展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服务的法律解读”,https://mp.weixin.qq.com/s/SZkSIkGJtdJld3qs-KWXnw,于2024年6月6日到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