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十年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重磅升级,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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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曾杨林

在向业内征求意见后,《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

1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对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坚持专业消费信贷的功能定位,促进消费对经济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行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可以追溯到2009年。当时原银监会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为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规范运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2013年,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重点对主要投资者条件、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进行了规定,以体现和落实扩大试点的相关要求。

“经过多年的发展,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发生了显著变化,现有的方法已经不能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的需求。同时,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和规定。《征求意见稿》结合消费金融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的衔接。”该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10章79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优化准入政策、突出业务分类监管、强化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等。

公司投资者持股比例不低于50%

在提高准入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高了主要投资者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包括: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投资人持股比例由不低于30%提高到不低于50%。

为什么要提高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从近年来的监管实践来看,提高主要投资者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意愿,充分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因股权相对分散而导致的公司治理失灵和失衡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在准入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新申请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取消“代理销售消费贷款相关保险产品”业务

在加强业务分类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注重主营业务。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特殊业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消费金融相关咨询服务等4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

另一方面,取消非主营业务和非必要业务。鉴于保险销售专业性较高,涉及的相关投诉纠纷较多,消费金融公司基本不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了“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据了解,此举旨在区分消费金融公司的基础业务和特殊业务范围,取消非主营业务和非必要业务,并对业务进行严格的分级监管。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指出,要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例如,征求意见稿规定,大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消费金融公司补充资本,并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时提供流动性支持。

在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全面贯彻落实金融监管总局近年来发布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权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和股权结构特点,明确了关于党建、“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的50%

在加强风险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对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声誉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优化和增加了部分监管指标,完善了市场退出机制。

增加了哪些具体的监管指标?

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消费金融公司基于风险防控需求,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贷款的风险缓释手段。但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长期以来过于依赖这种模式,放松了对借款人信用资质等级的实质审查,缺乏自主风险控制能力,还面临担保公司无法代偿的风险。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还需要支付担保费,间接推高了贷款的综合利率。

【/h/】《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50%,后期给予一定的整改过渡期。此外,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低于4%,以限制盲目扩张。

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压实了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了消费者保护的各项机制,加强了合作机构的规范管理,践行了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上述负责人表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服务于中低收入客户等长尾客户,《征求意见稿》新增“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来说,它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消费金融公司主体责任压实。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机制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消费者的适当性管理。

第二,加强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的准入管理和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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