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汽车泄密维权,300万索赔高吗?
据媒体报道,近日网上出现了一组真实的小米汽车拍摄的照片,这是媒体泄密造成的。报道称,小米汽车回应泄露媒体,将根据签署的保密承诺书追究责任。据悉,保密协议的签署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笔者服务过很多车企。从投入巨大、行业竞争激烈来看,车企恶意泄密索赔300万是合理的,但从目前的法院司法实践来看难度很大。今天就来说说,如果法院不支持高额违约金,车企该怎么办?
1。为什么公司认为泄密是不好的?
对于企业来说,新产品的推出就像一辆高速行驶的赛车。路上的一颗石子会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而泄露的很可能就是这样的一颗石子。电动车行业更是如此。以小米汽车为例。第一辆小米汽车的研发费用是几百亿,3000多名工程师为之工作多年。对于这样一个被寄予厚望的产品,企业的经营者肯定如履薄冰。如果上市的时候有泄露,肯定会击中他们的敏感点。
因为泄密是竞争对手和媒体的最爱,所以新兴行业的竞争一般会很激烈。对于竞争对手来说,遏制或击败竞争对手和赢得自己的产品一样重要。所以对于竞品,一定要深挖产品细节,确定应对策略和打击措施;与此同时,媒体和自媒体对产品非常嫉妒。有的媒体想挖新闻博客的眼球,有的可能和竞争对手关系不错,就等你踩新闻。
对内,泄密会暴露企业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泄露秘密是违反信任的行为。即使泄密的员工或外部服务商签订了保密协议,仍然说明内部人才和外部供应商的选择有问题,可能造成内部压抑,伤害员工士气。
第二,法院的平准原则限制了违约金。
知道泄密的敏感性,很多公司都会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相对较高的违约金。但如果违约金过高,法院一般不会认可,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较低的数额。在我个人看来,小米汽车如果打官司,法院判赔10 ~ 20万,也就是30万左右,很正常。如果能达到50万,那就是天价赔偿了。支持合同约定的300万违约金的可能性很小。这是因为我国司法实践要适应国情,采取“填级”原则。顾名思义,该原则旨在填补被违约或侵权一方的损失,不支持过度赔偿。
民法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在之前的案例中,如果小米汽车起诉媒体进行维权,对方可以主张本条,同时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根据《民法》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减少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按照九个人的纪要,最高是实际损失加30%的违约金。
只给泄密的受害者。如果只是发生了泄漏,但没有造成直接的严重后果,那么证明损失是非常困难的。关键问题是法院不承认损失的间接证据。以小米汽车为例,其汽车R&D成本、保密费用、泄密事件影响了内部士气。友商利用泄露数据调整R&D和产品上市周期,媒体以泄露事件为借口影响小米汽车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印象。这些都是损失,但是很难证明。即使给出了证据,法院一般也不会认可。
有读者可能会问:既然罚款太高,法院又不支持,那么起诉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可以吗?事实上,在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法院也适用“填差额”原则。如果起诉违约时不能举证损失,那么起诉不正当竞争时也应该不能举证。时间久了,还是要由法院来做决定。如果起诉违约,合同中至少有一个高额赔偿的依据。如果起诉不正当竞争,举证责任高很多,但高额赔偿的依据比违约少。
第三,处理泄密的公司也有苦衷。
所以,企业有时候也很无奈。泄密事件发生后,如果他们不能严惩外部泄密者,有时只能退而求其次,让外部泄密者象征性的交一笔钱,但宣布会支付高额赔偿,也是对公众和内部的一个交代。
当然,基于以上内容认为公司对泄密无能为力也是不对的。当他们认为情况很糟糕时,他们可能会采取严厉的措施,并进行刑事举报。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标准,非法侵犯商业秘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或者违法所得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刑。只是对于企业来说,刑事举报可能要付出很高的经济成本,所以一般不会轻易使用这种残忍的伎俩。
年初的时候,北京的很多朋友和作者提到了一个行业热点案例:一家正在开发的车企的配置、价格、部门设置、员工人数等细节被某新锐媒体曝光,媒体记者的采访得到内部帮助,据说还混入了内部会议。因为报道中披露了配置和价格,对于当时正在研发这款车的公司来说太敏感了。一向以勤奋低调著称的公司创始人大怒,报了警。由于该公司是当地明星企业,警方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对该媒体员工进行了刑事拘留,90天后将其释放。后续应该不会有起诉。
这个案子应该说是一个多输的案子。企业商业秘密泄露,记者锒铛入狱,司法机关抓人90天却不起诉,有损法治(不起诉的原因可能有两个,企业不愿意过分得罪媒体,30万损失很难举证)。如果法院真的能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企业的损失,多赔的情况可能就不会发生了。即使记者在本案中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其他媒体违反保密协议需赔偿300万元,那么法院仍有可能支持企业的诉求。
最后,保密协议中的高额违约金有其现实合理性和法律依据,符合民法典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是《民法典》第五条规定的重要原则,比规定“拉平”原则的第五百八十四条和第五百八十五条要超前很多。
作者简介:尤,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电子邮件:yytbest@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