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中国“农民”?
“农民是谁”——何雪峰教授在2016年他的书的封面上用大标题提出了这个问题,并进一步强调了“确认什么样的农民是农村的中坚力量,从什么样的农民立场执行农村政策,什么样的农民群体最应该受到关注”的重要性。
正是因为“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所以明确“谁是农民”非常重要,也因为“农民主体性缺失”已经成为困扰学术研究者、政策规划者和社会实践者的现实问题,所以要更快地走出困境,就必须了解“谁是农民”。所以今天,我们不仅要继续追问“什么样的人是‘农民’?”在这个问题中,我们还应该思考“当我们说‘农民’时,我们指的是谁?”这可以进一步推动“农村社会发展的主体性”的讨论。
【/h/】请想象一下去一个村庄参观:如果你问一个在村子里长大的孩子“你是农民吗”,他/她很可能会回答我是农民的孩子,但我现在不是农民,将来也不打算当农民;如果你问一个在村里养孩子的家庭主妇说:“你是农民吗?”,她大概会回答我是农民户口,但是我不会种地,经常外出打工,所以我其实不是农民。
问一个超过退休年龄的70岁老人说:“你是农民吗?”他/她一定会回答,他/她做了一辈子农民,现在不能种地了,不知道以后谁还会继续当农民。问一个进入农村投资行业的新人“你是农民吗?”他更有可能回答,“我不是在农村长大的,没有当地户口,家在镇上,也不知道是不是农民。
其实这些假设都是日常生活中随时发生的事情。有意思的是,由于与乡村社会的密切关系,大部分受访者并不反对甚至自然而然地认同自己可以当“村民”。对他们来说,当“农民”和当“村民”有什么区别?
事实上,在日常写作、研究文献甚至政策文件中,“农民”和“村民”这两个概念经常被一起使用,甚至混淆。“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出现在政策文件和主流媒体文章中,“农民主体失语甚至缺位”的现象和问题深受研究课题的关注。同时还有“村民的主体意识”、“主体能力”和“主体视角”
众所周知,理论指导实践,认知约束行为,概念使用不清晰、模糊,会增加日常社会生活中的沟通障碍,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措施的实施产生深刻影响。如果作为主体的“农民”一直处于模糊状态,如何充分发挥振兴乡村的积极作用?
要理清这个关系,需要从“农民”这个概念入手。
农民概念的界定及其历史形成
出版的《农村社会学》一书从职业、阶级、身份三个维度定义了“农民”的概念,是指专门从事农业生产,与地主阶级相对立,属于农村户籍管理对象的社会群体。其中,从事农业生产是中国“农民”、英语“Farmer/Farmer”和日语“farmer Nooga”概念的共同属性,但与其他国家或中国传统时期的“农民人民”相比,当代中国语境中的“农民”概念包含了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属性。对此,有必要简要追溯一下“农民”这一概念进入现代语境的使用过程。
【/h/】首先,中国古代王朝,在帝国贵族统治下,存在着由士、农、商组成的平民社会。农业是国家社会的经济基础,农民是皇粮和国税的重要征收对象。在家族-宗族社会结构中,没有个人,“农民”还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但“从事农业的人”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群体。
1920年前后,共产主义思想和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进入近代中国。在考察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的过程中,作为“地主”阶级对立面的“农民”这一概念逐渐清晰地出现在革命浪潮中。一系列著名的农村调查指引着共产党的先驱者——中国的根本问题是农民问题,这是第二步。
然后,在实现了“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目标后,继续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改造。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和政权为新中国选择了农村反哺城市、农业支持工业的发展道路。1950年至1958年逐步实行“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这是在户籍条例中形成“农民”身份的第三步。
因此,通过对生活资料的定义、阶级概念的使用以及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内涵要素的观察和理解,可以说明当前普遍的“农民”概念是在新的革命过程中形成的,是在新中国时期合法确立的。它既是法律的,也是社会的。从法律定义上来说,是指1950年至1958年间,根据我国城乡户籍制度,被划为农村户籍,从事农业生产,在农业生产区居住生活,持有相应土地权益的公民。从文化属性上,可以理解为生活在农村、从事农业、被农业文化所栽培三个要素相结合而塑造身份认同的个体和群体。
“农民”是“三农”体系的主体要素。
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是基于2000年以来相继实施的农业税费制度改革、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国家政策,反映了我国社会转型发展的根本要求。更直观的解读是解决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凸显的“三农”问题。
三农”政策的重要性首先体现在政治意义上。在1921年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资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农民阶级是无产阶级的重要盟友,中国共产党是革命阶级的代表。他始终维护革命阶级的利益,重视“三农”问题,具有思想和法律意义。
其次,体现在执政意义上。在经历了“农村反哺城市”的发展阶段后,中国社会进入了转型的关键时期。新中国以来,为国家社会、城市和工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农村和农业,承受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巨大压力。在进一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方针和政策决议中,农民作为农村社会的贡献者和关键主体,应得到承认和重视,他们也需要被赋予相应的决定权。
更有历史意义的是,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起源于农业文明。地理环境、人口结构等因素决定了农业和农村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和前进方向。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就是解决粮食和稳定问题,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甚至关系到伟大的社会主义革命目标的实现。
基于此,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和指示、党和政府的政策文件等官方场合,最初都是从解决“三农”问题的立场出发,用“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来强调以农民为主体的“三农”制度的重要性和维护。
对此,无论是政策决策还是科学研究,都需要进一步看到,包含“农民”元素的“三农”制度,正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发生深刻的变化。
“农民”与“三农”系统的社会裂变
1。农民和农村地区
从1978年到1982年,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完成,这标志着农村和城市之间社会的开放。个体农民开始在土地之间和土地之外流动,通过自带口粮逐渐走向城镇打工,通过办理居住证进入城市生活。时至今日,40年来,已经形成了一个规模庞大的农民工群体。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2020年城乡流动人口为2.49亿人,占总流动人口的66.26%(其他三种模式为“农村-城市”、“城市-城市”、“农村-城市”)。2020年,中国人口城镇化率将达到68%。
2。农民和农业
城乡二元体制的松散管理、作为市场经济要素的农民工的自由流动、农业科技的快速普及是相互影响的因素,共同促进了农民可以离开农村后与农业的分离,从普遍出现的兼职农民到“农戴尔”与农业的分离。
在农业生产机械化和社会化服务的帮助下,农业从业者的数量大大减少,逐渐集中在50-60岁这个群体中,有农村生活经验、农业种植经验、有一定经济基础和农业能力,同时也可能因为缺乏非农劳动技能而无法到城镇,选择坚守农业。他们被研究者称为“农村中产阶级”或“精英/骨干农民”。大量已经脱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但仍具有农村户籍和农民身份的人,可以通过他们维持与农村社会的关系,成为农村社会发展的利益相关者。
3。农民和农田
虽然“三农”体系中并没有提出“农地”这个关键词,但已经有研究者意识到了深入分析的必要性。大量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宅基地政策的论述表明,农地是三农制度的经济基础和制度保障,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路径密切相关,并直接影响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路径。
农地政策对农民的影响通过土地流转制度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迁移到城镇的农民及其后代在有保障的前提下,逐渐脱离农村社会和身份体系的束缚。另一方面,允许愿意选择逆向流动的外来者及其资本以合法的方式参与农业相关产业,为乡村社会带来新元素,可能导致“农民”的重新建构
时至今日,“农民”的概念已经发生了并且还在发生着重要的变化。
无论从职业、阶级、身份的法律属性,还是从生活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接受农业文化的社会属性,从社会地位和历史语境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在具体属性上,以农业为职业的农民数量大大减少,户籍“身份”制度对农民的限制也在城乡改革中加速。
在抽象属性上,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属性已经淡化,阶级概念的“农民”早已随着革命斗争的完成而与地主阶级同步消失,而文化概念的“农民”则被进一步泛化,可能用在与最初的“农民”概念相关的各种语境中。比如“农民工”可以指同时是企业工人的农民,也可以指以农民户口进入工厂场地的人。
“农民是谁?”这个问题的答案很难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概念的使用而言,一方面从专业定义上看,其最小范围在缩小,指向围绕农业生产核心要素的农业种植工作者,另一方面作为日常表达,其外延越来越广,可以扩展到所有与“三农”要素相关的个人和群体。
原来三位一体的内涵要素经过解体或松动后,与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带来的新元素自由组合,以适应农村社会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事物的需要。
然而,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乡村振兴不仅仅是狭义的农业农村的振兴发展,更是新时期中国城乡关系和社会发展方向的设计和指引。在此背景下,无论是严格意义上的“农民”,还是广义上的“农民”,抑或是从不同内涵、角度、立场所指的“农民”,都无法概括一件事。
所以回过头来看,什么样的「村民」与乡村社会息息相关?2023年4月至7月,笔者在湘中D村进行了田野调查,正好为下文的分析和论述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案例。
D村乡村振兴实践观察
作为中部山区的传统村落,总面积417.77公顷,耕地1855亩,林地2890亩,总人口3733人,共有1147户。典型的是地少人多,缺乏大规模的集体经济。村庄发展一度陷入困境。改革开放以来,外出经商逐渐成为支撑乡村生活的主要模式。
目前,该村常住人口约900人,其中65岁以上老人560人。留在村里接受教育直到初中毕业的学龄儿童和留在家里照顾老人和孩子的家庭主妇处于流动状态,约400人。村里的年轻人初中毕业后,离开村子去更远的乡镇或城市继续高中高等教育,而成年劳动力则常年在外地城市工作生活,只在春节、清明节等传统节日短暂返乡。当然,许多村民都在努力赚钱在他们的村子里建房子。
直到2006年,外国企业家代表开始投资支持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学校教育。2018年,SY基金会在市、县、镇政府的支持下开展乡村振兴项目,带动包括基金会驻村工作队在内的驻村工作人员进村、回村建房、退休创业。
SY基金会乡村振兴项目覆盖行政村D的三个自然村,包括: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内容惠及全体村民的乡村建设项目,以医疗养老项目自愿参与健康维护和社工关怀的400户老年家庭,以社区建设和志愿者活动项目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并辐射家庭的100户村民志愿服务队。
此外,从自然教育、乡村传统文化学校、10个亲子家庭的手工艺兴趣班,到多达300人参与的村内外节日公共交流活动,SY基金会在D村的乡村振兴项目实践团队对乡村社会发展产生了切实而深远的影响。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个发人深省的话题,那就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只涉及100户土地流转承包的家庭和不到20户参与员工劳动的村民,因此农业生产无法为d村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核心动力。
目前,SY基金会的乡村振兴项目正在以“宜居、宜业、宜养”为目标,铸造D村未来的发展之路。在其工作总结中,有一个特殊但突出且具有农村普遍性的情况,即积极参与各种实践活动的30-70岁村民,永远是“精力充沛的老人”和妇女群体。
居住在D村从事农业种植的全职农民比例不到1/10。但是,退出劳动生产舞台的老人、退出农业生产方式的妇女、村里学龄前后的孩子,是当前乡村振兴工作的主要参与者,是实践活动的主要对象,是农村社会发展的主要受益者。换句话说,他们是农村生活的真正主体。
D村展现了中国一个普通而典型的内陆村落的现状,在现存的49.1万个村落中,这绝不是少数。如果说,在人民公社集体制度解体后,中国农村长期维持着小农、小家庭的社会结构和形式,比如90年代初,农民工的群体行为模式表现为以务农为主,打零工,农忙时期回田里打工, 并在节假日回到他们的家人和村庄的亲戚那里,这样他们就可以通过户籍制度和亲属关系维持他们在农村社会的社会关系。
以D村为例,可以看出,随着城乡一体化的进一步推进,在农村社会发展的新阶段,可以观察到更多的流动和变化:
一方面是更分散的外流,越来越多的D村民常年不回村。“空心村”现象已经成为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作为农村生活的主体,老年妇女和儿童的地位日益突出,但在农村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他们总体上仍被视为“留守人口”或附属部分,而不是生活在农村社会的实践者,即使
通过承包地流转从事农业经营的投资者和雇佣劳动者进入农村。这些以资本技术等新要素进入农业并逐渐进入农村的新农民群体,由于没有当地农村户籍,也很少居住在乡村,所以仍然处于社会的审视之下,处于等待新身份形成的不确定之中。
另一方面,响应乡村振兴的号召,回乡退休创业的年轻人也越来越多。在D村,他们很少成为从事农业耕作的主体群体,但他们可以从文化传播与推广、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等不同角度参与一个比农业社会更具层次的乡村社会的生活结构和功能建构。他们有能力也愿意成为农村社会发展的利益相关者、代言人和行动者。
从“乡村”社会到“农村”社会
城乡社会学领域的研究表明,从乡村振兴发展的宏观视角来看,乡村社会正在走向“后生产村”或“乡村村落”,出现了特色小镇、乡村综合体、民宿等新的乡村发展形态。
无论是走文化旅游发展之路,还是建设乡村小镇,还是发展农村电商,“乡村振兴把产业繁荣放在首位。这里要繁荣的产业不仅仅指农业,也不仅限于包括渔业和林业在内的大规模农业。工业繁荣还需要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农村需要从单一产业的农村回归到产业多元化的农村”,即“农村”这个概念本身已经逐渐无法准确涵盖这个社会/区域。
“村”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再一次追溯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在四民社会的朝代,与“城”相对的区域是“乡”,农村的生活共同体是村落。生活在村中的人包括农民、小手工业者和流动摊贩,个人镶嵌在以乡绅为核心的家庭和宗族中,构成了以差序格局为基本秩序的基层单位。
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引起国内外极大关注的中国农村社会问题,被概括为“农村崩溃”、“农村救国”、“农村建设”,可以作为例证。后来,随着新中国初期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手工业和贸易交易被全面禁止,乡村社会被纳入城乡二元体制的控制和治理之下,被定义为农村户籍人口居住和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地区。“农村”一词逐渐被与城市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户籍身份管理相对的“农村”概念所取代。
可以说,伴随着“农民”概念的形成,还有一个中国传统“农村”社会对现代“农村”地区的认知和规范的变化。
然而,改革开放继续推动着时代的变迁,第一产业在现代社会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比重逐渐降低。随着以无农业生产为核心的非农村落的出现和形成,以农民农业为内涵元素的“农村”概念逐渐无法准确覆盖城镇以外的社会区域,而与城镇没有二元对立的包括农业村落和非农村落在内的“农村”概念重新回到了社会科学研究领域。
当然,也要看到来自党和政府的政策话语的影响。城乡二元体制的改革方向,从“城市反哺农村”、“城乡一体化”到“城乡一体化”,凸显了从“农村”到“农村”、从“新农村建设”到“美丽乡村建设”的丰富性和多功能性转变。
因此,将农村社会发展的主体描述为“村民”(包括属性更加多元的农民)可能更为恰当。
那么,“村民”应该如何定义,“村民”和“农民”有什么区别?
从“农民”到“村民”
“村民”自然可以解释为“一个村子的人”、“同一个国家的国民”,作为“村民”的个人或群体意味着一种基于地域属性和社会制度的身份认同。也就是说,“村民”是站在一个村庄的立场上界定内涵和范围的主体。简而言之,一个人或一个团体是否是“村民”,可以通过村庄登记管理制度来确定,村民应有权利和义务参与所在村庄的治理和发展。
“村”是一个相对具象的社会生活地域范围,也是“三农”制度的现实基础。有研究者批评当前农村转型研究中对“村”的忽视,因为“农村、农业、农民的变化首先会表现为村庄的变化,村庄的问题和前景不明朗,就意味着农业、农村、农民的问题及其前景不明朗”,而由一个个具体的村庄构筑起来的城外农村空就是乡村社会。
“村民”的概念相对于目前内涵既狭义又广义的“农民”概念来说,更加稳定,更容易把握,并且随着我国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逐步改革,将更加开放包容。
回看“农民”这一概念,在“三农”体系裂变的过程中,其所指的“乡村社会”主体与当前时代不断发展所期待的“乡村社会”主体之间出现了偏差。中国农业大学课题组的一项研究成果“农民对自身作为主体一部分的认知”可以证明这一点,同时也说明了正是由于这种名与实的偏差,使得当前的农民难以有效地确立和发挥自己的主体意识和能力,承担起“以主体振兴乡村”的重任。
但“村民”却能积极回应以“村”为核心元素的“村”的概念。因为农村社会发展的核心逻辑永远是以人为本,进一步说,生活在乡村的人是主体。试图从这个角度理解“多元主体”,出现了各种农村社会主体,如老人、妇女、儿童、退休海归、返乡创业者等个人和群体。
相比之下,基于国家-社会范式分类的农民、村委会、社会组织、企业(市场)、政府(国家)等不同群体和组织对乡村振兴事业也有很大的影响力,但他们的行为和实践最终需要落在具体的、多样的村民身上加以改造。
如果说“村民”是农村社会发展的主体,那么社会组织就可以结合其专业性为不同需求的村民服务,村委会就会把组织力量放在对所有具有合法地位的村民的治理上。企业(市场)可以与不同村民组织的经济团体和结构相连接,而国家政策可以将资源分类到满足村民需求的公共服务、产业经济、社会发展、文化培育等不同领域。
每个村庄都可以找到适合自己特点的振兴发展模式,可以以工业为重点,但工业的发展不需要局限于第一产业,也可以包括社会生活的其他维度等。最后,通过具体村落的发展,实现中国农村社会美好和谐的宏观目标。
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振兴实践可能局限甚至束缚于农业农村,而以村民为主体的乡村社会发展则可以探索得更为广阔。SY基金会在D村的实践表明,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振兴任重道远,而以村民为主体的探索成效显著。
乡村社会的发展变化是中国三十年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的生动缩影。“乡土社会”仍然可以包括“乡土社会”,但传统的“乡土社会”概念已经不能用来指代一个全面的、系统的、多功能的、多层次的、多样的主体。
农民是“三农”体系/农村社会的关键要素,是农村社会最重要的主体之一。既要重视农民家庭在农业经营中的主体地位,又要促进农民充分发挥其作为农业产业发展主体的实践能动性。但同时需要承认,农民可以更专业,但不能也不应该指望他们成为一个全面的新乡村社会的全方位实践主体。
因此,在讨论乡村振兴的主体时,如果不先界定“主体”的内涵,即“农民是谁的主体,是什么样的主体”,直接谈论“农民是否是主体”或“农民如何成为主体”就缺乏明确的前提,以至于呈现的“农民主体”往往处于被动状态,需要被发现、被鼓励、被培育。
“农民”是乡村社会的主体,“村民”是由村落组成的乡村社会的主体。在构成乡村社会的文化、生态等经济形态领域,不能被定义为农民,也不愿意被定义为农民的多样的乡村主体,也应该被客观地纳入视野。例如,儿童提出了乡村自然教育的需求,妇女可以发挥村庄和家庭之间社会关系的作用,老人是传承农村传统习俗和文化的重要角色,正在融入村庄的“新村民”可以为农村社会发展带来新的理念和资源。
许多不能简单划分为“农民”和“非农民”的社会群体,将以“村民”的精神文化名义,形成一个具有凝聚力和活力的农村社会发展主体,走上广阔的实践发展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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