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城俱乐部停用的新款球衣,构成Superdry商标侵权吗?
【/h/]近日,一则曼城俱乐部新训练服球衣被Superdry起诉商标侵权的消息引发了全世界球迷的关注【I】。笔者在搜索相关文献后发现,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商标案件,它融合了足球巨人、超级明星、快消巨头、时尚品牌和商标冲突等引人注目的元素。最关键的是,关于这个案件的对错仍然有不同的意见,所以今天我将和你谈谈如果在中国打这场官司会发生什么。
1。Superdry为什么会和曼城产生品牌冲突?
【/h/]用一句话来概括这场商标纠纷:赞助商的Super Dry啤酒广告出现在曼城训练服上,这让Superdry衣服的商标所有人感到受到了侵犯。根据网络数据,朝日啤酒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推出了一种名为干啤酒的低热量啤酒类别,并在世界范围内流行起来【ii】。朝日啤酒公司于1997年在英国申请了第32号啤酒产品的朝日超干商标,并获得了注册。
【/h/]Superdry公司是一家时尚品牌公司,其之前的中文译名“极干”在中国也很知名。2002年,该公司的一家关联公司在英国申请了第25类服装产品的Superdry商标。朝日啤酒发现后认为该商标可能与朝日啤酒的朝日超干商标相似,侵犯了其未注册商标的权益。然而,它被驳回了,Superdry商标被注册在服装类别中【iii】。
【/h/]2023年7月,英超曼城俱乐部推出全新训练服,胸前印有赞助商朝日啤酒公司0酒精干啤酒的广告,内容为“超‘干’朝日0.0%”。Superdry发现后认为这一行为侵犯了其第25类服装商标,因此于当年12月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禁令。之后,曼城俱乐部停止使用这套训练服【iv】。
【/h/]第二,曼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h/]虽然现在的曼城训练队服上已经没有了“超级”二字,但如果要对簿公堂,曼城也难逃一劫。考虑到Superdry也在中国注册了25类Superdry商标,如果曼城在中国销售相应的训练服,也可能与英国产生类似的纠纷。今天,我们将结合中国商标法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1。Super Dry公司主张Superdry及其在训练服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h/]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试行标准》第5.1.4条规定,如果商标文字或显著识别文字的发音相同或相似,字体或整体外观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则判定为近似商标。
【/h/]曼城俱乐部在训练服中使用了“Super‘dry‘Asahi 0.0%”,而Superdry公司已在服装类别中注册了Superdry商标,且该商标涵盖的产品包括运动服,因此Superdry公司认为商标文字近似,且该商标用于运动服产品也属于25类商标的保护范围,在本案中构成近似商标侵权。
2。曼城将辩称,在训练服上使用超级“干”不构成服装商标的使用。
【/h/]从商标的角度来看,曼城会认为竞技体育行业比普通运动服更多地具有运动服的功能,通过在比赛服和训练服上印刷赞助商的广告来获得收入是竞技体育行业的基本商业模式。因此,曼城训练服的胸前是广告展示空间,在训练服上展示赞助商广告的行为不是在服装产品上使用商标的行为。当球迷看到比赛服或训练服胸前的标志时,他们不会误认为是服装品牌的标志。
3。问题的核心是是否会造成混乱。
【/h/]尽管双方在诉讼中可能各执一词,但问题的核心是曼城训练服的内容是否会对相关公众造成商标混淆。从目前曼城训练服的使用情况来看,笔者认为他们在使用之前已经采取了一些预防措施,并努力使胸前的赞助商标志与对方的注册商标不同:
【/h/](1)曼城训练服上的Super和dry是分支,Super的字体较小,而dry的字体较大,而Superdry公司的商标在同一条线上,Super和Dry之间没有空;
【/h/](2)曼城训练服上的朝日字样非常大,比中超和干将大得多,而且它位于训练服的中间位置,这清楚地告诉观众这是赞助商为朝日做的广告;
【/h/](3)曼城训练服上有“0.0%”字样,意思是零酒精,要让消费者知道上面的内容与干啤酒有关;
【/h/](4)曼城的训练服上印有制造商Puma的标志,使观众知道训练服的品牌是Puma,这进一步降低了消费者将其误认为Superdry商标所有者的可能性。
【/h/]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倾向于认为法院认定本案情形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更大,因为从最简单的视觉观感来看,曼城训练服虽然使用了Super Dry,但确实是啤酒广告。当然,不能排除法院认为Superdry的标志在服装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尽管曼城已经做了一些处理,以避免在训练服中注册商标,但仍不足以防止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仍构成侵权,尽管这种可能性相对较小。
【/h/]相关信息:
【/h/]【ii】https://baike . Baidu . com/item/% E5 % B9 % B2 % E5 % 95% A4 % E9 % 85% 92/5104860?来自标题= % E5 % B9 % B2 % E5 % 95% A4 & amp;fromid = 7510885 & ampfr =阿拉丁
【/h/]作者:游听云(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联系电话:8621-52134900,电子邮箱: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