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生给新《公司法》提了三点建议
【/h/]2024年1月14日至2月2日,经济学家华生在其个人微博中连发五篇长文,对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提出建议。
【/h/]已发布五篇长文,主要讨论新公司法中关于认缴出资应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这次修订实际上将以前的认缴制改为限时实缴制。沃森认为,虽然这可以解决订阅制带来的一些问题,但也带来了更多新的麻烦,增加了社会经济成本和司法成本,可以选择更简单、更直接的方法。
【/h/]这只是沃森对新公司法的建议之一,也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在接受《经济观察报》专访时,沃森还提出了另外两个更为关键的建议:
【/h/]第一个建议是关于出资。新《公司法》要求,发起人未缴纳其所认购的股份时,其他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沃森生物看来,这意味着出资人要承担超出其认缴出资范围的责任,为其他股东的出资“兜底”。在股东的后续支付中,如果部分股东未能出资,其他股东也将在股权无法注销或转让的情况下承担按比例分担的责任。这扩大了有限责任的责任范围,超出了《公司法通则》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的规定。
【/h/]第二个建议是关于清算。《公司法》修订前,企业的清算义务人为全体股东。此后,随着清算义务人责任认定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涌现出一批职业债权人。这些职业债权人从其他债权人手中大量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旧账”,然后对大量僵尸企业提起强制清算。这导致一批少数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负债远远超过其出资额,出现了明显的利益失衡。
【/h/]主要原因是清算权的期限没有限制。虽然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为清算义务人,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通常为股东,对清算义务的履行期限仍没有限制,这延续了最高法此前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思路,给大量已经倒闭但尚未清算的企业带来了潜在风险。
【/h/]在提出三点意见之前,沃森生物曾多次与法律专家就上述内容进行沟通和讨论。作为一名经济学家,沃森更关注法律可能对经济、市场和企业产生的实际影响,这就是为什么他会对一部已经审议通过、即将实施的法律提出建议——这在法律领域很少见,尤其是对一名经济学家而言。
【/h/]华生表示,上述三条建议涉及的问题可能会给创业和投资行为带来许多不必要的成本和风险,从而进一步影响市场和企业活力。他认为,新公司法的相关内容应通过法律修改或利用配套的国务院法规和司法解释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以下内容根据华生访谈整理,并根据其语言习惯稍作调整。)
【/h/]经济观察报:作为经济学家,您为什么关注新公司法?
【/h/]华生:我是偶然注意到这件事的。我的一个博士生主要研究企业清算和有限责任问题。《公司法》修订前,围绕企业清算存在诸多问题,随后司法界多次打“补丁”,但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h/]我担任院长的东南大学国家发展与政策研究院和我担任所长的武汉大学东校区国家发展与政策研究院智库也对新公司法的修改提出了意见。其中一个意见被部分采纳,另一个意见因时间太晚未被采纳,但也考虑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一些比较重要的部分未被采纳。我是一个认真的人,所以我想彻底研究这个问题。经过深入研究,我还发现了其他几个问题,从企业注册、出资到破产清算,从我的角度来看,还有空个房间可以进一步优化。
【/h/]经济观察报:新《公司法》颁布后,很多人关注到认缴制改为“五年内缴足”的限缴制度。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h/]华生:这也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公司法》的历次修改都经历了一个从限时实缴制到认缴制,再回到限时实缴制的过程。限时实缴制度的改变确实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成本和干扰因素,也给企业带来了一些麻烦。据相关媒体报道,近期多家企业密集减资注销。为了重建这一限时实缴制度,新《公司法》增加了许多规定来完善这一制度。
【/h/](注:在沃森个人微博的长文中,他认为将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资本项目”改为“认缴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可以解决认缴制中的一些“天价注册资本”等问题。事实上,这也是2005年至2014年实施两年实缴制时的老做法。如今,由于电子金融的发展,验资已变得无成本。恢复实收资本栏,既增加了公司登记机关的工作和责任,又节省了上述法律调整和变更成本,利大于弊。)
【/h/]经济观察报:你最担心的是什么?
【/h/]华生:我比较关心的是出资问题,这也是我们提出的一个建议。
【/h/]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显著低于认缴的出资额的,其他股东应当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与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将公司法中股东仅使用非货币资产的罕见特殊情形扩大到货币出资的一般情形。由此,扩大了股东连带责任的范围,打破了有限责任的界限。
【/h/]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是有限责任。早期的大航海时代,十艘船出去只回来一两艘,大部分可能是人船不归。投资者只在自己的投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每个股东都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就没有人会投资。根据新公司法的要求,投资未来不仅取决于创始人和项目,还取决于每个股东的实力和可信度,这显然会给风险投资带来一系列实质性的负面影响。
【/h/]例如,一家科技型企业的核心技术团队持有70%的股份,并引入若干财务投资者共同持有30%的股份——这也是新技术企业中常见的股权结构。财务出资人之一因任何主客观原因突然停止出资,其他出资人需要承担该部分出资责任。按照持股比例,技术团队要分得最大份额,但技术团队不是因为没钱才找财务投资人的吗?
【/h/]这个问题原本是“限时支付系统”的补丁,但结果可以说是“小洞补大洞”。
【/h/]经济观察报:您认为企业清算存在哪些问题?
【/h/]沃森: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时,需要清算注销。在修订前的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被撤销和关闭后的清算责任由股东承担,其中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h/]这里规定的权利和责任整体上是相对平衡的,有关双方都可以进行清算,谁不清算谁就没有责任。
【/h/]但问题出在后续的司法解释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2)款中将这一规定进行了延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的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遭受损失的。,不可能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h/]这一司法解释给一批未履行清算义务的公司股东带来了风险。事实上,中国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没有被清算。清算需要耗费相当大的人力和财力。如果企业已经倒闭,股东分散,还有什么可清算的?
【/h/]《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后,研究最快、最透彻的不是法律专家或经济学家,而是职业债权人。这些人嗅觉灵敏。司法解释一出来,他们就开始以超低价格从金融机构购买大量旧坏账,然后挨家挨户搜查,看看哪家公司的股东还有房子和资产,然后再起诉。
【/h/]这些企业已经关闭了很长时间,有些甚至关闭了十几二十年。由于时间久远,许多企业的主要账簿和重要文件可能无法完整保存。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相应的股东需要承担债权人主张的债务责任。然而,其中一些企业的大股东可能早就倒闭了,最终责任往往落在小股东身上,导致了很多悲剧。一些股东甚至不得不出售房屋来偿还债务。
【/h/]经济观察报: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现在吗?
【/h/]沃森:这个问题后来引起了最高法院的注意。2019年《九民纪要》(法院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问题作了一些调整:一是区分了中小股东的责任,二是强调了清算义务与债务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根据我们的调查,即使在《人民九分钟》出版后,法院的判例仍然侧重于支持债权人的索赔。在少数情况下,少数股东赢得了诉讼,因为他们提供了所需的账簿和文件。因为《九人纪要》没有给出明确的界限,案件相当多,下级法院的判决与上级法院的判决不一致。因此,这种混乱的局面仍然没有结束。
【/h/](注:九民纪要对清算问题作出两点补充:一是股东证明其已采取积极措施履行清算义务,或者中小股东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也未委派人员担任本机构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主张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二是“因果关系辩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灭失且无法清算”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h/]新公司法围绕这一点做了一些修改,比如规定董事是清算义务人,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大多数董事基本上都是股东;再如,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但同时规定:“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 原公司股东和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将不受影响”,股东的责任,而不仅仅是清算义务人,即董事的责任再次出现。
【/h/]关键是这次修改并没有填补无限期清算这个最根本的漏洞。事实上,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清算是一个非常麻烦和昂贵的过程,大多数企业在破产后不会进行清算。每年有600万到700万企业倒闭,这留下了一个巨大的漏洞。
【/h/]经济观察报:目前,新公司法已经审议通过,即将实施。如果真的有必要优化新公司法,你认为还有哪些可行的路径?
【/h/]华生:原则上,优化新公司法有两种方式。首先,再做一个修正。本来,法律的修改、修正和修订经常发生,但没有在法律生效前进行修改的先例。虽然这将更加困难,但它可以更彻底地解决问题。另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通过相应配套的国务院条例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上述几点进行修复和优化。目前看来,新法的上述规定还存在诸多优化空,尤其是在企业设立登记、股东增资以及企业清算关闭等方面,可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和风险。这些问题暴露出来后再做调整可能会比较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