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应战”新公司法:三个月内要改掉多年“老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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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过去两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了两次与新《公司法》(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的培训,一些省市国资部门也相继开展了相关培训。培训现场邀请了专家、律师甚至部分新公司法起草者回答一个关键问题:新公司法将对国有企业产生哪些影响?

【/h/]距离新公司法7月1日正式实施还有不到三个月的时间。

【/h/]新公司法对市场主体的影响是普遍的。有研究者指出,新公司法在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破产清算、高级股东权责等方面给公司治理带来了新问题。如何理解和应对“大修”后的新公司法,补齐短板、规范治理成为众多企业的当务之急。其中,国有企业面临一些特殊挑战。

【/h/]经过一轮又一轮的培训,一些国有企业开始对自己面临的形势和风险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h/]在对多家国有企业进行调查后,《经济观察报》将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大致梳理为以下几个方面:

【/h/]首先是关联风险。新公司法增加了“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同子公司也将承担相关责任。国有企业集团不仅有许多子公司,而且不同的国有企业集团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这一共同股东,它们还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h/]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证明企业的独立性。然而,鉴于国有企业复杂的子公司体系和财务交集,很难证明法人的独立性。

【/h/]其次是实缴制。在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的指导下,地方国有企业集团成立了一大批注册资本较高的公司。新公司法实施后,这些公司面临着被分批清理的问题。对于拥有大量项目公司的建筑国家的国有企业来说尤其如此。

【/h/]第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责任和义务的强化,增加了国有企业内部决策的风险。由于一些国企高管的“职业道路”仍然存在空差异,为了防止他们的“职业道路”受到影响,一些高管宁愿一票否决所有决定,也不愿冒险做出决定。

【/h/]此外,外部董事制度和决策审批制度的建设都是新公司法倒逼的,部分国有企业尚未形成基本的制度框架。

【/h/]上述问题与国有企业的管理机制、出资人身份以及带有行政化特征的经营机制密切相关。一些地方国有企业在进行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新公司法合规建设时,不得不做出诸多改变。

【/h/]然而,留给这些企业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h/]渗透风险

【/h/]某央企法规部主任刚刚参加了国务院国资委组织的新公司法培训,培训中提到的一个重点问题是关联责任。

【/h/]新《公司法》强化了同一股东的横向企业之间的相关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子公司发生问题,不仅母公司集团,相关“兄弟”企业也将承担责任。董事举例说:母公司有A、B两家子公司,新公司法实施后,不仅母公司要分别与A、B承担连带责任,横向的A、B子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h/]连带责任对国有企业影响较大,需要高度关注。陕西省一家国有企业的法务总监表示,在新公司法的框架下,最大的风险是母子公司的混淆。原本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债务,但一旦被认定为hotchpot,母公司(子公司)将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h/]风险首先来自国企复杂的体制。一些国有企业集团拥有数百家子公司,这意味着更多不可预测的风险点,这种连带责任可能会通过国有企业的同一股东扩大。

【/h/]近日,阳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昌明律师就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企业合规建设为多家国企进行了相关培训。朱昌明提醒,新公司法将强化公司自主经营权,推动股东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将彻底结束国有企业传统的管控模式。如果国有企业不改革企业管控模式,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这大大增加了一级公司乃至SASAC的诉讼风险。

【/h/]地方SASAC一般由地方政府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它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对国有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湖南一家国有企业的副书记认为,在新《公司法》下,原有的管理模式风险太大,不仅母公司面临风险,实际控制人SASAC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对SASAC的新挑战。

【/h/]* *副书记说:“作为过去投资者的代表,SASAC下一步将扮演什么角色?”

【/h/]独立拼图

【/h/]四川省一家国有企业的风险控制法律部主任在日程表上贴了一张关于“实施财务独立”的便利贴。

【/h/]根据新《公司法》的要求,只有充分证明母集团与其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管理独立和财务独立才能避免连带风险,但一些国有企业在这一层面遇到了问题。

【/h/]法律事务部主任表示,证明财务独立时需要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他的国有企业母集团拥有100多家子公司。如果每个子公司都找专业的第三方来做审计报告,成本会很高。例如,过去为了提高资金效率,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会有大量的资金往来,这可能会成为界定企业未来是否为独立法人的证据。在法律实践中,不同的会计师和法院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h/]朱昌明观察到,一些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其职能部门直接参与子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这是一种行政化控制和制度化控制,严重侵犯了子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国有大股东的所有权与所出资公司的经营权无法分离,导致子公司对大股东的完全依赖,子公司内部治理缺乏真正的市场化授权。

【/h/]一位军工企业人士表示,军工资产管理严格,几乎所有子公司都是全资子公司。母集团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管理人员和财务系统往往是混合的,引入第三方交叉持股以避免“横向公司人格否认”并不容易。

【/h/]许多大型集团拥有大量子公司的情况很常见,但一些私营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引入新股东和交叉持股来证明其独立性。由于国有资产监管严格,国有企业很难引入外部股东。

【/h/]资本认购的“紧缩诅咒”

【/h/]不仅一些房地产企业喜欢做大规模,一些地方国企也热衷于此。

【/h/]上述湖南省某国企副书记表示,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导向下,过去设立新企业时注册资本“特别多”。他说:“因为它只有足够大才能有气势,它可以提高商业合作中的信誉,并让地方政府和其他合作伙伴感到强大。”

【/h/]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给注册资本戴上了“紧箍咒”。

【/h/]四川某国企风控法务部主任正在紧锣密鼓地整理下属数百家企业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如果公司的认缴资本与实际项目开发相匹配,并且项目的后续实施仍需要资本投入,那么将进行支付;如果公司的项目资金充足,或项目资金未能达到预期,它将减少其资本或退休。他预测,大多数企业最终将通过减少资本或偿还资本来应对这一问题。

【/h/]上述央企人员参加SASAC国务院新《公司法》培训的企业的预案是:登记后转让的公司,如没有实际业务、仅为投标而设立的功能性公司,将减少资本、注销登记并退出。

【/h/]这种减资也会面临合同限制,尤其是在一些央地合作项目中。

【/h/]一位基建行业央企人士表示,近年来央企与地方政府签订的项目较多,设立项目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往往根据项目周期确定,该期限会包含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协议中。目前,如果中央企业想要调整认购期限,他们必须修改合同,这很难处理,并且需要很长时间来处理。

【/h/]新公司法不仅规定了实缴出资,而且对股东的权利和责任也有了新的要求。当发起人未缴纳其认购的股份时,需要“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h/]这意味着国有股东在引入投资者或与其他股份建立合资企业时,需要更仔细地筛选合作伙伴。

【/h/]上述四川某国企风控法务部主任表示,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出资义务明显增强,国企引入战略投资者的风险加大。受此限制,未来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规模和数量将有所减少。

【/h/]朱昌明建议,对于拟设立的新公司,国有发起人股东应关注其他股东的实缴情况,在公司设立前对其他股东的出资实力和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根据发起人股东的出资实力设定注册资本金额,并督促其他股东在五年内完成实缴义务,以免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实施后,国有企业在推进股权多元化、混改和国家协调发展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股权合作风险。

【/h/]执行风险

一个国有企业的董事还没有准备好承担这么多的责任和风险。他说:“过去,如果出了问题,最多给一个纪律处分。谁能想到,现在我要承担这么多责任和义务。”

【/h/]新《公司法》首次明确了董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标准,并结合以往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了股东在出资、减资、分红和清算等方面的责任。

【/h/]受此影响,董责险正成为众多国企高管的选择。多位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的国企高管表示,他们公司已经购买或准备购买董责险。董责任保险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简称。它是上市公司董在因玩忽职守、渎职被追究法律诉讼费用及承担其他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

【/h/]然而,董责任保险能够解决的问题是有限的,尤其是考虑到国有企业高管的特殊身份。

【/h/]上述四川省某国企风险控制法律部主任认为,新《公司法》要求高管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化,这提高了高管履职的风险。未来,相关诉讼实践中还会出现大量此类案由,可能对国企“仕途”产生影响。

【/h/]与私企高管不同,国企高管有机会进入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许多国企高管将“仕途”视为更好的晋升途径,因此对履职风险有着更敏锐的感知。

【/h/]国有企业复杂的决策过程也会放大这种风险。与普通企业相比,由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国有企业的决策机制更加复杂,高层管理人员的权利和责任更加难以明确。

【/h/]上述湖南某国企副书记表示,目前企业内部正在讨论如何划清高管权责。比如哪些事项由个人决定,哪些事项要向上级单位和上级股东报告;哪些事项要直接报领导批准,哪些事项需要开会讨论;如果在会上讨论,那么会上讨论的事项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有什么区别?会上讨论后,是否将此事上报给更高一级的SASAC。

【/h/]由于新公司法的出台,这些流程需要重组,以降低高管的风险。

【/h/]一位企业高管对上述湖南某国企副书记表示,如果高管只承担风险,没有权利和激励,那么他在做任何决策时可能都会规避风险。

【/h/]另一家国企的董事决定以后直接否决企业的投票决定,因为不犯错是最划算的方式。

强行改革

【/h/]中国央企在新《公司法》上还有很多功课要补。例如,新《公司法》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应当是外部董事,并且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h/]然而,《经济观察报》调查的许多国有企业未能实现这一目标。陕西某国企法务总监表示,他所在的国企没有外部董事,也没有职工董事。因为所有董事都是由监管部门任命的,并且都在国有企业中担任职务,这显然与新公司法的规定不符。

【/h/]朱昌明认为,现行公司法规定的“三会一楼”法人治理结构过于单一、僵化,难以适应各类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这也是国有企业法人治理长期以来“形似而神不似”的重要原因。

【/h/]朱昌明表示,许多国有企业还没有做好改革传统管控模式的准备,特别是那些内部管理层级复杂、产权关系复杂、关联交易复杂、产融结合复杂的集团。他们都处于观望状态,仍然习惯于传统的管控模式,担心原有的业务结构和管理架构被打乱,担心“一放就乱”。国企集团很多职能部门不愿意放权。

【/h/]朱昌明希望新《公司法》推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多元化,充分考虑不同规模公司的特殊治理需求,使用更多的任意性规范尊重公司自治,强化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治理模式,为多元化公司治理结构提供选择。例如,国有企业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也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h/]此外,新公司法还有利于“两非”“两资”和僵尸企业的清算和退出,并规定了简易减资、简易注销、强制注销和股份回购等制度,可以大大降低不良资产处置的难度。

【/h/]新《公司法》第一条明确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是立法目的之一。

【/h/]朱昌明建议,国有企业应按照深化和提升国企改革的要求,结合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和资本制度的最新修订,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公司治理等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和权责清单,对符合自身需要的治理模式作出详细约定,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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